家暴=普通傷人罪? 受害人質疑家暴法形同虛設

澳門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今早探討檢討家暴法執行情況。市民嚴女士致電節目表示,幾年前受前夫家暴,最終前夫被判普通傷人罪成,判囚1年,緩刑2年,並向保護暴力犯罪受害人基金捐獻500元,而自己什麼賠償都沒有,當時的法援律師亦沒有為自己爭取。由於不是判家暴罪,所以山頂醫院通知要向嚴女士追收驗傷費用。雖然現時有社工跟進,但嚴女士對此感到不公平,她說︰「既然已經判佢有罪,我又係受害人,點解要我交呢筆費用?」「政府立個家暴法,你幫到我哋啲婦女乜嘢?」

司警日前公佈,去年涉及家庭成員之間傷害行為的專案調查共116 宗,同比上升8.4%;但當中符合《家暴罪》法定要件的案件只有11宗,同比減少35.3%,其餘有70宗以傷人處理。但社工局「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簡報資料顯示,2020上半年懷疑家暴的通報有1,380宗,篩查後只剩18宗懷疑家暴個案。

出席節目的社工學者何穎賢表示,社工局接獲家暴通報數字與最終立案為家暴案的數字存在很大差距,反映大眾市民、專業人士,以及司法人員對家暴定義存在很大落差,相關問題值得正視。她指出,好多懷疑家暴通報個案往往會因舉證不足或困難只被判為普通傷人,而普通傷人罪的處罰一般為科處罰金及緩刑,家暴罪則是一至五年徒刑,而不設罰金,並有強制輔導措施,兩者處罰程度有一定差距。而且普通傷人罪是半公罪,家暴受害人往往會因為要承受各方面的壓力而選擇銷案。

何穎賢續表示,不同的判罪對於受虐婦女的後續融入社會有好大影響,是否被判家暴罪,對於爭取撫養權、撫養費、居留權和申請房屋和援助金等等都有好大影響。她建議當局日後或可考慮在法律上作出修改,包括對家暴的定義、以及統整所有部門的家暴個案數據,以處理現時法例上的盲點,相信對日後社會發展亦是有相當大裨益。

倡設一條龍服務援助家暴受害人

善牧中心主任黎彩燕表示,家暴法生效後,中心院舍的入住率上升,大部分入住婦女經歷長年家暴,精神受傷害,中心會轉介她們到心理醫生作輔導,發現與她們同住的長者或子女亦受到傷害,需要與社工局、教育部門及其他社服機構共同協助;她又指出,家暴受虐者大部分害怕遭報復,不願意報警,通常到生命及子女受威脅才報案,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亦擔心受威脅。建議加強對家暴施虐者的強制輔導治療。

有市民致電表示,希望能提供「一條龍服務」援助家暴受害人。基督教青年會總幹事關淑鈴對此表示認同,她稱,現時各相關部門及團體各自做本位工作,令當事人要遊走多個部門,若能成立團隊,有助跨領域之間的協作,可以更好地協助家暴受害者。

兒童目睹家暴也是精神虐待

她又表示,在很多家暴案件中,兒童受害者就算只是目睹家暴過程,可能已對他們造成精神虐待,影響兒童的健康成長、兩性關係和情緒管理,兒童面對問題時或會訴諸暴力。很多家暴個案當中的施虐者,本身都曾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社工局家庭保護組職務主管關萍花表示,對於目睹家暴的兒童,當局會採取非指導的遊戲治療,舒緩兒童焦慮;而有部分兒童需入住院舍,局方亦會製作繪本引導他們適應新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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