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改判澳大法學院前院長性侵罪名成 判囚六年 須向被害人支付10萬元賠償

初級法院合議庭於2019年裁定澳門大學研究生院院長兼法學院教授莫世健涉嫌強姦另一所大學的內地女學生罪名不成立,其後檢察院不服判決並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今(25)日發新聞稿表示,根據已證事實,嫌犯莫世健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中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罪名,判處6年徒刑並須向被害人支付10萬澳門元的精神損害賠償。

案件發生於2018年6月,案中受害的女大學生向司警報稱被性侵犯,由於受害人強烈要求保密,司警並無披露案件詳情。但有報道稱,案中受害女學生是在飯局後被人性侵,案發時有其他人在場。其後,莫世健因涉嫌強姦罪被羈押受審,澳大亦隨即終止莫世健的合約及職務。

據報道,初級法院合議庭法官認為有足夠證據顯示嫌犯莫世健於案發時曾用手指伸進被害人陰道抽插;亦認為被害人當時有自主意識,曾有多次機會逃離現場,但被害人沒有逃避亦沒有求救,甚至沒有表現出不情願的行為。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莫世健在受害人不情願的情況下,使用暴力發生涉案行為。合議庭裁定莫世健強姦罪名不成立,案中第二被告李玉培、第三被告楊曼曼以從犯方式所觸犯的強姦罪和幫助之不作為罪不成立。

中院合議庭審議則認為,莫世健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典》第159條(對無能力抗拒的人的性侵犯)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即「如以上款規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則行為人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中院表示,雖然檢察院沒有對莫世健控以此項罪名,但是考慮到此項罪名與檢察院所控告的罪名所侵犯的法益一致,且法定刑罰明顯更輕,這種屬於法律適用的問題,上訴法院可以直接依職權予以改變,也並不導致對辯論原則的違反。

案中的第二被告李玉培、第三被告楊曼曼犯則構成《刑法典》第194條(幫助之不作為)的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即「在發生使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有危險之嚴重緊急狀況,尤其該狀況係由於禍事、意外、公共災難或公共危險之情況而造成時,不提供不論係親身作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險之必需幫助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合議庭判處第二嫌犯5個月徒刑,緩刑3年;判處第三嫌犯30天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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