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繼續細則性討論《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法案訂明不應「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委員會主席、間選議員黃顯輝會後總結表示,委員關注當局如何界定「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及其所舉行活動的性質。傳媒關注當局限制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參與社團及活動,形同限制結社權,或有損基本法保障本澳居民所享有的結社自由及權利,身為資深律師的黄顯輝只引述政府代表指該條文只是沿用原有條文。
該法案的第108條「特別義務」中訂明,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尤其不應「參加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團體開展的任何活動」,亦訂明不應「號召或參與政治或工會性質的機會或示威,但屬公開行為除外,在此情況下,僅可便裝出席,不得發言或展示任何類型的信息」。委員會關注當局如何釐定何謂「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稱會用相關法律及國際慣例等釐定,有關標準將補充資料予委員會。
有傳媒關注有關規定將限制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行使結社權,黃顯輝只回應表示該條文在會上亦引起委員的討論,但引述政府代表稱該條文並非新增,而是沿用《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中的相關條文(第32條),並指出現時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亦可參與社團活動。傳媒其後追問過往是否有違反個案,黃顯輝表示會議中並無討論相關問題,委員會較多關注「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的定義及標準。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委員會關注紀律程序預審無了期或對涉案人員不利
至於預審期限,原則上應為45日,但預審員可建議延長預審時間,有關建議或建基於案件仍涉及刑事程序或還在審判中。委員會關注若預審時間無了期或會對涉案的保安人員不利。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稱,程序延長並不意味只對涉案人不利,過往亦有極端個案對涉案人有利。如紀律程序拖延太長,至時效屆滿卷宗便會歸檔。
有關如何委任紀律程序的預審員,法案建議在例外情況下,可由行政長官委任不屬於該通則規範職程的預審員。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舉例指出,若有局級領導涉嫌違紀,將委任另一個司的領導作預審員進行調查,屬於例外情況。
委員會亦關注紀監會、預審員或具權限實體意見不同時如何處理。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出,即使紀監會意見不具約束力,但具權限實體必須聽取紀監會建議,若不採納有關權限實體亦須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