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選議員蘇嘉豪於七月向立法會提交《受資助社團公布帳目》法案。法案建議包括強制任何本澳社團收取的公共財政資助如高於行政長官所定金額,須公開刊登其詳細帳目。但法案遭主席高開賢以其涉及「政府的運作,屬特區政府專屬提案權範圍的事項」初端拒絕,蘇嘉豪不認同並向全體會議提出上訴,周三(9)立法會將討論及表決。
蘇:不應限制議員行使《基本法》賦予的提案權。
該上訴將以全體會議的議決案方式處理,即須有「簡單多數同意」先可以使立法會接納該法案。所謂的「簡單多數同意」即是在席議員人數過半同意。蘇嘉豪於七月提交法案,在十月遭立法會主席初端拒絕。蘇隨即向立法會執行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十一月亦遭駁回。蘇嘉豪不認同並向全體會議提出上訴。
蘇嘉豪在其上訴理由指出,澳門公法制度視「政府運作」為政府的內部日常管理和決定的具體程序,這種有關政府本身運作的規範只產生內部效力;即使法案生效後,其實施亦不會對政府日常管理造成實質影響。蘇又指,立法會不應歪曲《基本法》的原意及精神,對「政府運作」作過放寬的定義而不當地限制了《基本法》賦予議員的提案權。
根據《基本法》七十五條,立法會議員依照本法規定和法定程序提出議案。凡不涉及公共收支、政治體制或政府運作的議案,可由立法會議員個別或聯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的議案,在提出前必須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
蘇:社團代表議員當日表現拭目以待
蘇嘉豪回應《論盡》查詢時表示,議員應該將公眾期望,更陽光監察受資助社團、立法會的責任放在第一位。「這些提案依法不應受限,當然希望他們(議員)能夠覺悟」。問及預期該法案會得多少議員的支持,蘇嘉豪則表示自己不作預估。「拭目以待吧,特別是每年收好多資助的社團代表議員。」
蘇嘉豪在其法案又建議列出社團領導架構身分,以便公眾監察公帑運用;如未能依法刊登帳目,行政處罰2萬至5萬澳門元罰款,並剝奪獲公帑資助的權利;法案又列明公佈虛假帳目的刑事責任,不論出於任何意圖而公佈虛假帳目,可被科處罰金或法院命令解散。
基金會每年花大量公帑資助社團各類活動,小至數千大至數百萬。社會不少聲音質疑公帑是否用得其所,為何親疏有別。《論盡》翻查《澳基會年報》及《政府公報》,2001至2019年基金會資助總額至少194億,大部分批予社團及財團法人。前特首何厚鏵主政十年期間,澳基會批出約40.2億,到了崔世安接任的十年激增至154億,急升2.8倍。
賀一誠在十一月的施政報告指,明年度施政報告已提出重點改革基金會,整頓不同基金會的組合以及不合理支付的情況,但需要時間工作。他承認澳門回歸以來累計有 20多個基金會,部分社團會全部提出資助申請,出現數個基金會同時批出資助,造成社會觀感不好。賀又指出澳門有九千多個社團,部份社團幫助政府承擔好多社會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