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戀愛電影館標書事件看到的:文化局的失職與失能?

近日因戀愛電影館而引發對文化局及其他政府部門對本地藝文標書制度的關注。

近日因戀愛電影館而引發對文化局及其他政府部門對本地藝文標書制度的關注。©Akimoto Chan

近日因戀愛電影館而引發對文化局及其他政府部門對本地藝文標書制度的關注。其實政府部門以標書形式向民間機構、公司進行採購等的法律制度(第 122/84/M 號法令)是源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其中只在 1989 年時因應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而作出微調,然後沿用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因此,特區政府在原有法律基礎上構思新的《公共採購法》,並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進行了公開諮詢,在2019年6月在財政局網站上公佈了有關的「總結報告」,其中列出二十九項所收到的意見和建議並逐一分析和回應。雖然當中並沒有特別就藝文採購的特殊性展開諮詢,但在所公佈的分析報告中,也能找到一些對應到戀愛電影館的標書爭議的,試舉出以下數項作參照:

•對應中標者炫昌(全名為炫昌娛樂文化製作有限公司)的公司背景疑點及營運者的專業資歷(包括對澳門文化和電影的專業認知層面),針對這兩點炫昌始終未有進一步說明,也是公眾最大質疑之處,一間來營運澳門文化場館的公司,主要的營運者卻都不是了解澳門文化和對本地電影熟悉的人,如果這樣也可以中招,文化局是否已經違背了《公共採購法》當中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部份?

// 對候選人及投標人資格的要求方面,普遍認同採購實體於選定候選人和投標人時,必須對候選人和投標人在財務能力、技術能力、專業資歷及廉潔要求等作出考慮,當然,按照「諮詢文本」的內容,候選人和投標人具備合適性和廉潔是必要條件,而財務能力、技術能力、專業資歷均可因應採購項目的性質個別加以訂定。// (12.第十二項建議 ──候選人和投標人的資格要求,P.37)

•對應文化局「價低者得」判給,實為忽略了《公共採購法》中認為質量應比價格更為重要的建議,而且獲判給公司炫昌正就是在其藝術質量上最為惹起爭議,而文化局亦對炫昌的藝術質量從未作出過合理解釋,只是強調自己行政程序合法而已。

// 例如建議在評分準則中加入「合格線」,即最低質量標準,不能祇靠總分最高而作出判給,因為縱使總分最高,但關鍵的評分項目,如質量不合格者就不應獲得判給,才能確保公帑用得其所。//(14. 第十四項建議 ──規範判給準則/14.1判給準則/P.45)

•炫昌標書中所出現的最低價,是否屬於違反市場價格的「異常低價」?文化局為何沒有對此質疑?展開調查?政府在關於標書中常會出現的「異常低價」的分析與回應中指出:

// 異常低價獲得中標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採購方而言,超低價格通常以犧牲品質為代價,低採購成本還可能帶來後期的高維護成本,得不償失;對供應商而言,「劣勝優汰」的局面擾亂了市場機制,同樣不利於行業發展。//(14. 第十四項建議 ──規範判給準則/14.2. 異常低價/P.48)

以上三點政府的分析報告,已經足以讓人對文化局在此次標書判給中的做法,提出理據充份的質疑。

但儘管一眾電影人和公眾對此事提出一次又一次的質疑和申訴,電影人還發起「一人一信」和公開簽名等行動,但文化局自從在6月19日中午召開過記者會後,一個月來再沒有對此事作出任何回應,也沒有任何更進一步的解釋,似乎對民間各種議論置若罔聞,擺出一副置公眾意見於不顧的倨傲態度。

但其實文化局以標書採購形式對民間藝團、機構等進行招標的做法,一向惹來不滿。這次專題中便有藝文人士指出政府的採購法對藝團的創意勞動無法作出保障,藝團的創意也隨時會被別人以低價搶走,原來辛苦經營而獲得的成功,無法得到延續或拓展,文化成果無法積累,這不止是對藝團的傷害,更是對一整個地方文化的破壞。戀愛電影館就是一例。

是次專題文章中還指出,現時的標書制定上還對藝團有諸多窒礙,有些會定出一個很刻板的活動框架要藝團去遵照,使藝團失去彈性規劃的空間,而且標書一旦簽下,雖然實行當中可能或會有些彈性,但始終是白紙黑字,藝團不依從標書限定的話是要賠償金額的,這樣的風險誰可承受?!要求藝團提供創意策劃,但又要符合各種規定,這不是窒礙發展是什麼?!

筆者也曾接觸過一些藝文人士透露,這些年有些政府部門會邀請策劃人做開荒牛,他們美其名為合作和給予「機會」,但當事情發展到有一定成績時,卻以各種行政理由換走原來的策劃和藝術家,變成自己的業績,以政府的方式運作下去。情況雖不盡相同,但也有點像目前正發生在戀愛電影館的問題,類似情況其實早已出現,在政府在民間,都曾發生過。

多年來政府投入大筆資源來推動文創產業,但卻對如何保障文化、維護創意,沒有建立一套稍為完整的規章制度,只是不斷以行政手段來迴避或掩飾專業判斷的喪失,這就是目前政府及文化部門經常給人的印象,尤其當有事發生時,政府人員只會強調所謂的行政「合法」,但卻在藝術專業上理虧,無法服眾,就像今次戀愛電影館的爭議,文化局由始至終都無法釋除公眾對他們的質疑。

有人可能會質疑無論怎樣的評估都難以避免公平性和權威性的問題,但作為文化部門,就是應該要有這樣的藝術能力和判斷力,把握住原則,守護歷史、藝術、創意這些重要的城市資產和文化成果。

藝文的採購應屬專門方案,因為藝術貴乎其獨特之處,無論形式、內容或創意,不應視作可隨意複製使用,藝文採購中應特別體現出對藝術和創意的重視和維護、對藝團的保障和推動。

標書的制度是政策思維的實踐,藝文採購如何更友善、更合理,就要看政府是否願意為藝術設想得更多,是否懂得尊重和保障藝團的創意成果。

文化局應帶頭在藝文採購上建立一套重視和尊重藝術專業的制度,好讓其他政府部門效尤,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對藝文團體友善的文化環境,讓藝團和藝文工作者能在一個真正合理和獲得尊重的環境下,得到適合的生存的空間。

落實文化政策,推行完善和合理的藝文採購制度,文化局實責無旁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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