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蘇嘉豪向立法會提交「保障僱員參與勞工社團」法案,建議在《工會法》完成立法前,迫切填補法律空白,為參與勞工社團的僱員提供最基本且社會已有共識的權利保障。
蘇嘉豪表示,相比《工會法》牽涉集體談判及罷工等較爭議內容,僱員享有不因參與勞工社團而受損的權利,具有充分社會共識,且早已植根本澳法律制度,如《結社權規範》、《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勞動關係法》。然而,現行法律均未有具體保障僱員不因行使權利或其勞工社團身份而受損,尤其是沒有規範僱主阻礙或報復僱員參與勞工團體的刑事後果,相關權利形同虛設。
他解釋指,今次提案非要專門規範「工會」,而是針對性保障坊間由僱員自行根據《民法典》成立的勞工性質的社團(大多自稱「工會」或「職工會」),並參考《選民登記法》中行政長官確認一個社團為勞工界法人選民的準則。法案參考中國內地、香港、台灣及本澳其他勞動法律和法案,建議為僱員參與勞工社團的權利提供以下多項具體保障:
1.禁止僱主因僱員參與勞工社團而對僱員作出損害,例如解僱、降職、減薪等措施,同時不得因求職者參與勞工社團而拒絕僱用。
2.禁止僱主以不參與勞工社團作為工作條件或勞動合同條款。
3.禁止僱主因僱員爭取勞工權益(尤其是透過勞工社團)而對其作出損害。
4.禁止僱主以任何方式阻嚇、阻礙、限制或干涉僱員參與勞工社團。
5.禁止僱主強迫僱員透露關於其參加勞工社團的情況或資料,例如參加了甚麼社團、所擔任的職位、社團的其他成員身份等,也禁止僱員因拒絕透露而受損害。
6.如僱主與時任勞工社團行政管理機關和監事會成員的僱員解除合同,一律推定為以不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但證明具合理理由除外。在此情況下,僱員可收取僱主兩倍賠償金額,此措施類似於解僱懷孕僱員的處理方法。
7.如僱主違反上述規定,法案亦規範了相關輕微違反刑事責任,可由當局科處罰金。
蘇嘉豪亦提到,本澳正遭遇疫情嚴重打擊,在經濟不景氣時,僱員權益往往容易受到忽視和犧牲,例如被迫放無薪假、被減薪、凍薪或拖延發放工資,甚至被解僱及剋扣解僱賠償等,立法會更應主動捍衛僱員權益,此時透過議員提案賦予代表僱員利益的社團的會員多一重基本保障,別具現實意義。
他最後強調,新澳門學社長年爭取制訂《工會法》,亦透過議員在立法會多番質詢和提案,催促政府盡快主動提案。而今次法案旨在填補《工會法》完成立法前的法律空白,即使法案最終獲得通過,仍會繼續爭取《工會法》全面立法,讓僱員終將享有完整的工會權、集體談判權、罷工權,進一步平衡勞資雙方的力量,使僱員更有條件和空間爭取優於法律最低標準的勞動條件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