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下稱三常會)正在細則性討論《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有外僱直言即使《職業介紹所業務法》生效後仍不會為他/她們帶來保障,亦不相信職介所只會收取一次性的介紹費。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法案有關收費的條文沒有改變,「不能一蹴而就,但有新規範總好過以前94法令嘅啦」。他希望政府可以使用不同的語言,尤其東南亞國家的語言,推廣該法律,讓考慮來澳工作的外僱可以認識到他/她的權力與相關的義務。
立法會於2018年1 月全體討論及表決通過《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並於同月由三常會開始第一次細則性討論,至今三常會仍在討論該法案。身兼三常會委員的直選議員蘇嘉豪指,該法案是肯定今屆討論得最久的法案,由他停職、覆職都還在審議的法案。法案也由2018收到的最初文本到目前第四版,審議期間做了一個月的公開諮詢,約見了相關團體。蘇表示:「起碼有四個文版,所以有很多改嚟改去,其實有關經財司範圍的法案都出得好慢。」
本地的職介所的服務一直為人詬病,為了確保收齊介紹費有職業介紹所扣起外地僱員的證件,時間長達數月,為保飯口或擔心秋後算帳外僱不敢投訴;而且一旦發生僱主及僱員發生糾紛時,職介所多被批評「洗手」不理。
現時規管職介所法令於1994生效,一早被批評不合時宜。 政府所提出的《職業介紹所業務法》包括多項建議:私人實體(自然人或法人)為他人提供職業介紹服務均需申領牌照;職業介紹所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總金額,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所定的首月基本報酬百分之五十;職介所不可設置在酒店、工業、居住和停車場等地點。
在澳門做了15年家務助理的Erik擔心即使法律生效後作用也不太,本地人及政府對外僱所面臨的困難和問題沒有予以太多關注。 Erik也是澳門外僱權益倡導組的義工,她曾跟其他外僱曾向立法會請願要求刪除收介紹費相關條文,指收介紹費唔合乎國際勞工組織第181號公約《私人職業介紹所公約》所規定的,職業介紹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全部或部分地向僱員收取報酬。政府回應指該公約目前未適用於澳門,職介所可向僱員收取職業介紹服務費,沒有產生任何職業上的歧視。Erik和她的同伴亦出席了三常會的會議,表達對法案的關注以及外僱常遇到的狀況。
Erik又指,她新來澳門工作的朋友經常被要求支付12,000到20,000澳門幣不等的介紹費,一旦面試成功,僱主被要交上述數目的保證金。保證金會在外僱每月薪酬扣3000澳門幣,直至所有保證金還完。她擔心政府未必能掌握到法律的執行實況,即使新法律生效後情況也不會變太多。
回應外僱對法案的關注,蘇嘉豪表示,根據他手上的資料職介所收取外僱介紹費相關條文不變。與初版建議的職業介紹所向僱員收取的服務費總金額,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所定的首月基本報酬百分之五十,而且該費在僱員工作了60日後才一次性繳交,沒有太大修改。「(最新法案版本)收費不變,有關可以退回相關款項條文也沒有改變。法案多咗規範,是否最理想呢?肯定唔係,難一蹴而就,有新規範總好過94嘅。」蘇又指, 目前法案有行政處罰又要求職介所保留單據三年,若缼單據按人頭罰二千。
蘇嘉豪又建議政府一定要做好該法律的推廣,力求使用不同的語言使法律普及澳門外僱主要的來源國家。政府不能詐諦不作推廣,除了英文之外,可以學習香港使用東南亞等國的語言,讓外僱來澳門之前得知他/她們的相關權益以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