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內部保安綱要法 聯合行動指揮官由保安司長擔任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內部保安綱要法》法案,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案因應將來民防聯合行動的領導及指揮體制的變化,修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同時修改與聯合行動指揮權相關的規定,使聯合行動指揮權的具體授予更具靈活性。

張永春指出,法案重新訂定內部保安體系的組成,取消現時「軍事化部隊及治安部問」的分類,統稱為「組成內部保安體系的公共機構」,以及更新法律對個别公共實體的提述,並明確界定內部保安體系當中組成「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公共機構。

張永春亦指,因應民航局、港務局(今「海事及水務局」)、民政總署(今「市政署)、澳門監獄(今「懲教管理局」)的組織架構變化,更新有關部門、實體及其領導機關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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