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1年住不足183日需罰款 羅司:要尊重得不到經屋的居民

政府修改經屋法,當中規定經屋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1年內在經屋居住不足183日,將科處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15%罰款,有合理解釋則可豁免。多名議員質疑現時經屋「社屋化」,以及政府如何巡查和執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重申,經屋不是私樓,經屋是為了幫助有住屋需求的人士,引入行政罰款某程度上是尊重未能上樓的申請者。

羅立文舉例,今次經屋開隊3,000個單位,但有3萬人申請,即有9成申請者都「得唔到間屋」, 他說︰「個3,000人得到間屋,要尊重後面個2.7萬人得唔得間屋。點解你得到呢間屋?一家庭5個人,OK。如果你冇5個人,或者你就得唔到呢間屋。所以,如果你擺咗咁多人先得到呢間屋,你必須要尊重後面個2.7萬人攞唔到間屋。」所以,申請經屋的家團成員有多少人,就應該要有多少人入住經屋單位。

至於何謂合理解釋,他舉例,倘家團成員中有人因出國讀書而未能住滿 183天,便算是合理解釋。若覺得政府處理不當,可以提出聲明異議,甚至到法院上訴。他重申︰「你哋成日都話得3萬人申請3,000間經屋,係啦!因為要尊重個2.7萬人得唔得間屋,咁就唔好玩鬼祟。你就要係呢到(經屋)瞓覺,唔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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