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4月以來,初級法院先後受理了8宗檢察院檢控違反防疫措施人士的刑事案件。其中2宗案件已作判決,1名澳門留英學生被判入獄 2個月,緩刑 1年;另外,1名賭場帳房職員被判入獄 3個月,不准緩刑。其餘6宗案件均已排期待審理。
被判刑的2宗案件均發生在今年3月,被判緩刑的澳門留英學生回澳後,由家人自行接載到酒店客房接受14日隔離,期間曾乘坐電梯前往酒店大堂接待處,回房間後又與朋友相處約20分鐘。
法庭認為上述被告行為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危害。雖然初犯,但考慮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傳染性非常高,為廣泛預防犯罪,法庭認為罰金不足以實現處罰之目的。然而,基於行為人的人格、其生活方式、犯罪前後之行為表現及犯罪的有關具體情況,法庭認為對該事實作出讉責及監禁的威嚇已足以及適當地達致懲罰的目的,因此,法庭決定給予被告緩刑的機會。
至於被判入獄3個月的賭房帳房職員,由菲律賓經香港抵澳後沒有按規定居家醫學觀察,同日隨即經跨工區口岸到內地,被治安警到他的住所抽查時揭發。法庭認為,只能判處被告實際履行有關刑罰,方能滿足相關預防犯罪的要求及防止有人覺得觸犯有關犯罪必定有緩刑機會的期望,以免更多人士挺而走險對防疫抗疫工作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參閱初級法院第CR3-20-0116-PCS號案和第CR2-20-0135-PCS號案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