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燭光集會被禁,六四當晚警方在議事亭前地及大三巴一帶帶走至少五名年青人,做法引起社會的迴響。律師飛文基認為,今次警方的做法「有少少過界」。他指出,縱使警方以疫情為由不容許舉辦八九民運圖片展及六四燭光集會,做法仍可理解,但是警方當晚卻以違法為名帶走民聯會理事長、立法議員區錦新的兩名女兒,「究竟她們如何違反法律?違反了午麼法律?我都『搲晒頭』。在公眾地方進行個人的活動,是否要得到當局的批准?」
飛文基亦以「紅衣人」作為例子,指他在數年前長期於新馬路一帶展示標語牌,並以「大聲公」進行「騷擾」,「若要說觸犯法律,他所『犯』的事遠比今次二人要多,但是警方卻一直沒有理會他。」他直言,上述兩個例子的人都是在行使其言論自由及表達自由,「但為何警方可以容許這名『紅衣人』每日不停在路邊『罵』,卻因為兩人坐在石櫈拍照就觸犯法律?有可能真的是犯法,但我沒有聽到警方的理據。我不清楚,但我都很想學吓嘢。」
今次警方的「大動作」引起社會不少質疑,飛文基認為,悼念六四是本澳的習慣,「想悼念就由得他吧,有什麼所謂呢?年年如是。(警方)就讓他們悼念吧!你說是因為疫情(禁止集會),難道主辦方不會注重疫情的問題嗎?最多每個出席的人都戴上口罩就是了。我覺得警方不用做這麼多動作,這種做法就是損害言論自由。澳門一直以來都有悼念的活動,為何今年不能悼念?其實根本就是無事就搞事,為何政府要這樣做呢?」
事隔一日,有團體就舉辦巴士巡遊活動撐「港版國安法」,當社會質疑相關活動有否向當局作出預告時,警方卻稱巡遊活動是對國家合法決定的支持,無訴求,沒有表達對權利爭取,性質與一般巡遊、慶祝活動相類似。警方的說法似乎無法釋除社會對執法標準的質疑,而警方隨後稱仍在研究和審視有關活動是否屬於示威集會情況。
飛文基認為,六四集會後翌日突然有一班人出來「擁抱某個將在香港生效的法律」,「這件事其實關澳門什麼事呢?但是卻沒有人質疑他們。」他坦言,當這些事累積在一起時,就容許令社會產生不愉快的理解,產生許多社會言論,更會導致不少誤會的產生,「根本就不用做這麼多事。好話唔好聽,無事搵嘢嚟搞。明明很簡單的事卻變得複雜化,我覺得這件事不是太對。」
飛:警方大動作將為政府管治制造矛盾
澳門給予國際社會的印象一直都是「乖孩子」,社會一片和諧氣氛。但是警方連番對集會示威權的動作,有不少社會意見認為反而會對社會不利,更容易為政府的管治制造矛盾。飛文基亦坦言,從歷史上來看,本澳從來都不是太多爭拗的地方,而近期的種種事例,將會損害澳門的形象,「難道讓人們悼念六四,會對澳門的治安帶來很大影響,根本沒有,年年都沒有人打爛玻璃。是否需要採取行動維護社會安定?根本不用,大家年年都只是坐在那裡。」
飛文基認為,面對如悼念六四這般較為敏感的事宜,其實毋須每每大動作去處理,「澳門人有什麼傾唔埋?就算嬲極都好,坐下來傾下偈飲杯茶就算數。澳門人就是用這種方法去解決事情的,你想想一二三事件是如何解決的?都是如此。只要大家傾到偈,有個妥善的方法來解決這些問題,有個交代就可以了,不用每次都要按照法律來做。」
他亦認為,今次事件有可能只是暫時性的,更關鍵的點在於明年能否舉辦悼念活動,若明年仍無法舉辦,問題就會變大,亦會令不敏感的事變為敏感,「我是從市民的角度來看,我希望政府與各界人士可以考慮一下這點。」
澳門基本法著重權利自由的保障 飛:權利自由是基本法的根
事實上,本澳居民的言論自由是由《澳門基本法》所賦予的。飛文基憶述《基本法》起草時,前任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曾經提及,《澳門基本法》基本上是認同澳門居民的權利,而最重要的權利就是自由,「魯平當時有提到,《基本法》的權利自由就是按照澳門的法律精神所理解的權利及自由。以我的理解,居民的權利自由,以及司法獨立,就是《基本法》的根。」
「澳門之所以可以保持到這麼和諧,就是因為可以維持這份信念,無論是政府、法律都好,就是要遵守《基本法》的精神,維持市民的權利及自由,我想這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