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早前公佈《工會法》調查研究報告,直選議員蘇嘉豪在其書面質詢中指出,報告由2016年便開始籌備,斥資近百萬委託某個社團研究何時才能展開《工會法》討論。68頁報告多處內容尤其是官商的立場都令人錯愕,調查結論更是扭曲數據和民意,令人質疑具有明顯既定立場,強行製造「結論」拖延立法。
他指出,報告結論聲稱社會不熱衷《工會法》立法,但報告所列數據並非如此。勞資雙方各有超過40%贊成討論《工會法》立法「愈快愈好」,認為「五年內要討論」同樣各有超過40%,即是逾九成勞資雙方都有共識:必須在未來數年內,甚至更短期內討論《工會法》立法。豈如報告結論所言的「社會不熱衷」?
而實際上,分別有高達71%和87%的街頭受訪人士和僱主都表示對《工會法》「知道一點」,以一部從未公開諮詢的法律而非已非常不俗。即使仍有市民不熟悉工會權、集體談判權、罷工權的具體細節,亦是政府多年未有真誠推廣《基本法》相關公民權利條文的後果。故此,除了儘快制訂《工會法》,政府也有責任促進居民認識合法、合理參加工會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好處,以真正實踐《基本法》的憲制責任,以及讓居民維護和爭取合理權益,推動整體的社會公正。
再者,從報告所見,政府選擇性忽略支持《工會法》的論點,仍然辯稱市民可以利用結社權法律來組織工會。然而,這些名為「工會」的社團,根本不是真正具有法律地位的工會,不可能行使法定的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現行的結社權法律沒有保障參加工會的僱員不會被秋後算帳,現行勞工法律也未有禁止僱主以不參加工會作為聘用前提,也沒有禁止僱主阻礙僱員參加工會,顯然地,本澳現有一切法律均沒有具體保障市民的工會權利。可以想像的是,如果只有在《基本法》抽象、空泛地訂明集會和遊行權利,而沒有如現在般制定具體的配套法律,以明確禁止警方或反示威人士隨意妨礙和打壓示威活動,或沒有就示威限制訂出及時的上訴機制,這些權利只會淪為一紙空談。
蘇嘉豪亦指,政府又辯稱,本澳已有一系列法律保障勞工權益,即使沒有《工會法》也沒有問題。但事實上,勞工法律規定的只是最低標準,低於標準即屬違法,甚至被認為是「不人道」,作為經濟發達的社會不可能永遠只滿足於最低標準。多數有訂立《工會法》的國家或地區均有同時制定有關勞動關係最低標準和基本運作的法律,絕對不能構成毋須立法保障工會權的藉口。
他強調,工會的最重要意義,是集體爭取比法定最低標準更好的對待,去彌補當前法律的落後,改善社會整體生活水平,更合理享受勞動成果。但實際情況是,政府和法院根本無從介入有關高於最低標準的申訴,辯駁沒有《工會法》也能有效保障勞工,是自欺欺人、答非所問,政府應該停止繼續誤導公眾。在本澳,《工會法》立法從來都不是「做不做」的問題。工會權是《基本法》和適用於特區的國際公約規定的基本公民權利,《工會法》立法是「必須做」的問題。退一萬步來看,無論社會熱不熱衷、勞資融不融洽、經濟發不發達,否定《工會法》立法,都等於否定憲制責任和國際義務。
蘇嘉豪質詢當局,政府是否承認《基本法》、第4/98/M號法律《就業政策及勞工權利綱要法》、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2/99/M號法律《結社權規範》皆無法保障參與工會、集體談判和罷工的權利,尤其保障僱員不會被秋後算帳?撇除被扭曲的數據解讀,調查研究報告實際顯示超過九成勞資雙方都有共識,應在未來五年甚至更短期內討論《工會法》立法,政府能否承諾儘快啟動《工會法》立法程序,並於今屆任期內完成整個立法工作?政府又將有何措施大力宣傳和推廣合法、合理參加工會對社會發展的好處?
他亦指,現時並無法律機制容許和促進僱員集體爭取高於法定最低標準的工作條件,在訂立《工會法》的同時,請問政府會否於今屆任期內完成有關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保障的配套法律,使僱員能在合法、合理的規範下努力達致前述目標,締造更加平等、和諧、進步的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