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藝文紓困反思澳門文化治理

因應新冠肺炎進入全球大流行,世界各國與地區政府都紛紛推出因應與紓困措施,台灣政府緊急通過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台灣文化部依據該條例推出了藝文紓困方案,包括:藝文紓困補助、紓困貸款利息補貼、行政調控、振興措施。投入十一億新台幣在短期紓困的部分,包括補助藝文事業、團體及個人的營運成本;人員薪金;場地租金;展覽演出放映等活動取消、延期或退票之成本。也包括受疫情影響的藝術計畫:研發創新、人才培育、製作排練、技術提升及數位行銷等。另外台灣文化部再投入四億元用於疫情緩和後的中期振興方案,包括把藝文消費納入振興抵用券(即類似澳門消費券概念),用以刺激藝文消費。台灣文化部推出的「藝文紓困」方案,反應也不算慢,紓困方向也涵蓋了短期與中期,引起台灣藝文界熱烈討論,也開啟了台灣藝文勞動環境各式各樣的思考。

藝術工作者保障制度與
僱傭關係

其中一個思考方向是建立藝術工作者保障制度,劃出保障他們的社會生存線,讓藝術家生存保護機制納入到文化政策的討論中,以完善文化政策與機制環境體現文化治理概念,除了平常就有的用以提拔優秀作品的資源,另一方面也要訂立藝術家生存及保護機制。「藝術家保護機制」看似很陌生,但其實不然,例如澳門《勞動關係法》之中也有失業津貼等保障勞工的規定,另外澳門也實施雙層式的社會保障制度:第一層是「社會保障基金」、第二層是「非強制中央公積金」,其中就包括了殘疾金、失業津貼或職業病賠償等給付,這些就是我們習以為常的保護機制。正如澳門博彩員工為了自身權益而建立權益會,本澳藝術工作者也能組織起來討論亦正常不過,例如藝術工作及工作者的定義為何?其相關權利與義務有哪些?哪些藝術工作涉及可能的技能鑒定?藝術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的職業病或危險有哪些?藝術行業中如何定義僱主與僱員?勞資間的合約規範如何?

上述的保護機制之中最困難的部分在於僱主與僱員的僱傭關係,例如失業津貼的部分,這是保障僱員的措施,須要僱主給予的離職證明,但藝術工作大部分都屬臨時性質,每位藝術工作者都是接受外判工作,因此大家都是自己的老闆(或是一人有限公司),提出離職證明會有困難。如果所有勞動關係都屬於服務外判性質、屬於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判給關係,則「僱員」的概念就會消失,法律中對僱員的保障顯得毫無意義。另一方面本澳從事藝術工作也不流行使用合約方式來規範雙方權益,萬一將來發生糾紛,就會欠缺合約作為法律依據。因此,僱傭關係的質變,以及合約作為工具,對於將來本澳的藝術工作者及相關文化勞動關係權益與義務的規範都是相當重要的一環。

藝術家經常苦惱於「創作」與「接Job」之間如何平衡?

藝術家經常苦惱於「創作」與「接Job」之間如何平衡?Photo by Nathan Dumlao on Unsplash

雖然澳門《勞動關係法》並沒有類似法國或韓國有完善的藝術工作者保險等專門規定,在澳門現行法律基礎上,政府部門外判服務給公司會訂立合約保障雙方權益,公司再外判服務給藝術工作者時亦同樣要有合約作為基本保障,至少藝術工作者或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在合約內容的協商過程中爭取合理的權益與保障,減少剝削行為。因此,藝術工作者更應該為自己的行業訂立計價準則、薪酬標準和工作倫理,形成「行情」,讓公司在承接政府標案的時候有參考點,也才能評斷何謂剝削行為。還有一點就是澳門有大量的非牟利社團進行著藝術活動,由於非牟利組織並非商業公司,當中的僱傭關係與合約要如何訂定及處理?相信也是焦點之一。

文化政策方向與統計框架

談到澳門的非牟利社團,主要有幾個範疇:體育團體、慈善機構、鄉親組織、商會、業餘興趣組織,許多劇團、舞團、樂團及視覺藝術等大都屬於業餘興趣組織範疇,其中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於澳門的文化藝術就業機會稀缺,讓部分在外地取得藝術專業學位的專業人才,畢業回澳後全職投入經營一個業餘興趣非牟利組織,讓原本屬於業餘興趣性質的組織,變得越來越專業,然後每年申請政府資助作為舉辦演出或活動的經費,因此每當政府縮減資助或受疫情影響取消活動,便會立即影響生計;另一方面,藝團為了生存而承接不同政府部門的外判服務,有時候為求獲得更多資源,反而讓藝團一直處於掙扎求存的死胡同,甚至處於越忙越窮的困境,對當初成立藝團的目的與願景都產生了懷疑,藝術家經常苦惱於「創作」與「接Job」之間如何平衡?不過回頭看,事實上除了演出活動,其餘還有許多不同的文化領域其實都需要專業的文化藝術人才參與,政府可牽頭鼓勵任何商業機構及社會整體考慮在不同的層面中,嘗試積極創造更多文化就業機會。

圖一.文化環境架構

圖一.文化環境架構

澳門的文化政策最簡單可以分為三個方向,一是以普及藝術文化為目的,二是以提拔優秀藝術作品為目的,三是以提高文化藝術研究、教育質量、對外地宣傳和交流(讓外人知道澳門的優秀藝術作品),文化資源的妥善分類是往後資源調配與運用的基礎。因應這三個方向,可就藝團進行全面分類,分清楚哪些藝團一直在進行興趣班教學等普及工作;哪些藝團有能力創造出高質量的藝術作品;又有哪些藝團長期經營藝術研究等等,適切的資助對象分類,能讓文化資源更有針對性。文化政策除了有方向,同時亦要增強文化藝術的統計、數據分析與績效指標的建構,才能評斷政策績效是否達標並提高說服力。通常文化環境可簡單地分為四個方面:文化與行政、文化與教育、文化與社會、文化與產業(圖一),這四個方面簡單顯示了文化藝術在政府及社會中的各種連繫。其次要有一個文化統計框架作為資料蒐集與統計工具,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86年所訂定國際間通用之文化統計框架,於2009年進行了修訂(簡稱「2009 FCS」)1,是為了資料蒐集與文化統計有共同可以運作與比較的方法。有了一個文化統計框架作為大方向,不但能勾勒出整體的文化環境輪廓,而且有數據支撐,更可從中得知澳門在哪方面有待改善,有助重新調配資源。另一方面,本澳通常都會針對特定文化藝術議題委託第三方機構製作調研報告,用作製定文化政策與措施的依據,但重點還是要適時多與民間溝通,不能盡信這些報告。

當原本屬於業餘興趣組織的藝團變得越來越專業的同時,澳門過去十年在藝團資助的方式上已經有所改變,不再用放牛吃草般的粗放式管理看待,改善了部分惡性循環,文化局建立起藝團的網上系統帳戶,以方便推行網上服務;資助項目亦更多元化:單項年度資助、社區藝術資助、管理人才培養計劃、跨年度資助計劃等。明顯在文化資源的分割和資助對象上都作出了初步分類,也增加了部分單項的資助金額,讓藝術家可更專注於經營自己的作品或推廣工作,因為要打造高質的作品可能需要投入更多成本,但澳門藝文消費有限,靠本地票房回收有困難,因此,要維持藝術生產,政府和藝團未來也可能要更重視對外推廣,最簡單可合力建構一個中葡英的本地藝團及作品介紹資料庫網站(包括文字、照片和短片),不單可作為宣傳窗口,這也是政府資助藝團發展的成果展示。也期待澳門可以在文化環境其他領域亦能有更好的發展,例如藝文出版、排練或表演場地的增加等。更加重要的是藝文發展除了是政府與藝團兩者外,能夠成為公共議題,增加公共討論,確立文化治理的在地實踐。

讓文化治理與
文化公民權植根澳門

對於文化治理機制與文化公民權的討論,最理想的狀態是可以讓文化藝術的理念融入到不同政府部門和社會各階層的機制之中;對於文化政策的建構,最理想是由下而上地讓公民能參與其中,文化公民權並非統治者的恩賜,而是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公民與政府共同參與塑造自己城市的文化與身份認同,並且進一步落實到法律層面,讓文化公民權的概念最終也成為法律可操作的概念。

但鑒於澳門的政制架構形態,同時整體社會仍處於「家長式管理」的處境,公民參與的社會形態亦處於初步階段,一切政策的制定與決策全掌握在司級官員與行政長官身上,局級層面大多只是提供政策意見或政策執行者的角色,下面的廳及處級機構更是單純聽命行事而已。還有一點,誰是「精兵」很難說,但「簡政」卻有目共睹,應該先簡政而後精兵,現行的行政程序邏輯及執行方式,未必對所有政府部門都十分適合,尤其對文化藝術的發展「不太友善」,缺乏基本文化治理概念,因此文化政策的討論必須更深層及廣泛地植根於政府不同層級,只單靠文化部門去反映藝團生存困境已經不太現實。

今天澳門藝術節因疫情關係已宣佈取消,雖然政府已有臨時紓困計劃,讓藝團所產生的費用按原資助程序,在已獲批准的資助金額範圍內予以報銷。但長遠而言讓文化治理與文化公民權植根澳門更為重要。

訂閱每月紙本
1.「200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文化統計框架」http://uis.unesco.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unesco-framework-for-cultural-statistics-2009-ch.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