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昌再促落實填海新城住宅澳人限購制度

政府早前在立法會口頭質詢會議上回應議員吳國昌就「填海新城澳人澳地」的質詢時表示,去年9月針對相關政策的調查未有準確聚焦研究「填海新城澳人澳地」,並且透露擔心「澳人澳地」議題抵觸基本法所確定的土地歸國家所有,結果顯示「澳人澳地」未具迫切性,聲稱現階段不具備條件進行公開諮詢。

吳國昌隨後提出書面質詢,指新城區住宅限購制度是針對整個填海新城地域內屬於第6/99/M號法律第一條(a)項所指用途的都市房地產,設定針對《民法典》第402條第一款所指取得物權的例外條件,規定除政府外只准由核實在新城填海內未有住宅單位的澳門居民取得一個住宅單位的物權。

他認為相關情況根本不涉土地所有權,跟《基本法》所確定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完全沒有抵觸?「倘有主觀想象澳人澳地一詞太親切艷麗,挑逗出宧海迷情,狂想抵觸,可否選用『新城住宅澳人限購制度』一詞?」

吳國昌亦指,在法制上建立填海新城住宅限購制度,是配合中央政府批准填海新城用於回應澳人居住需要的初衷,在適當時空把佔特區約五分之一住宅單位的土地落實炒分途以利本地人安居置業的長效機制,而離開了作為具體地域設定的填海新城。他強調,一般性地抽象檢討澳人澳地只會把問題複雜化,失掉政策焦點糾纏於抽象的利弊想象,只會延誤施政,因此聚焦於當下填海新城實行新城住宅澳人限購制度,方可掌推掌最適切的施政時空?

他亦指,籌備立法的迫切性在於尊重自由經濟私有產權,要在確保在不損害任何原有私人業權之下事先設定限購條件,利用佔特區五分之一住宅量的土地作炒住分途的緩衝區,既不妨礙在其餘地域的物業投資增值,又有適當規模的緩衝區作為助本地人安居置業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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