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印花稅規章、繳稅總表 三常會:政府認為讓與商舖視同不動產租賃

本澳許多大型渡假村內都存在不少商舖,但因法律不對商業中心內的商舖使用權合同徵稅,過往就曾經引發過政府要求大型渡假村繳交印花稅不果,最終終審法院判政府敗訴的個案。政府去年向立法會提交修改印花稅規章及繳稅總表法案,欲解決上述的問題。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繼續細則性審議修改《印花稅規章》及《印花稅繳稅總表》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新增針對「讓與不動產內場地的使用權」印花稅稅種,但是委員會關注新增稅種後,財政局將如何成功徵收相關印花稅?

他引述委員會意見指,在過往十年,涉及大型娛樂綜合體、商業中心內的商舖使用權的讓與,財政局認為,這些讓與等同於不動產租賃,應該要收取讓與人,即大型綜合體或商業中心業主的印花稅。而過往十年有不少業主都入稟法院,終審法院認為這些合同不屬於租賃合同或混合合同,因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並稱之為非典型合同,故判政府敗訴。

黃顯輝亦指,縱使政府今次在法案中列明讓與不動產使用權的條文,但相關名稱與終院所提及的不同,委員會質疑其操作性。政府稱留意到委員會的關注,會進一步了解及優化條文。

另外,黃顯輝亦指,委員會關注到法案建議,財政局的稽查人員可以進入所有地方進行稽查工作。同條第三款建議,拒絕財政局人員進入場所進行稽查者,可被處以違令罪。但當違反第四款時則是行政違法,科處一千至兩萬元罰金。委員會質疑同一條條文中既有刑事罪行,又有行政違法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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