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將志願者從民防架構中剔除 何潤生:因志願者屬輔助角色 有罰則不公平

《民防綱要法》法案第11條原本建議,民防架構成員包含「志願者」,但政府有意將「志願者」從民防架構中剔除。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召開會議,審議《民防綱要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經過政府思考及委員會的討論後,將會刪除民防架構中的「志願者」一項。

他引述政府解釋,由於志願者在整個民防行動上是輔助的角色,且民防架構成員若未有履行或遵守法案所訂定的義務時,將會有罰則,認為此舉對於志願者來說並不公平,因志願者只是「幫吓手」,亦是在災後相對安全的情況下,提供志願服務。

何潤生亦指,雖然政府刪除了民防架構中「志願者」一項,但由於志願者始終都會參與到公共突發事件過後的救災、清障工作,涉及到人身意外保險的問題。他指,今次會議由金管局代表就人身意外保險的投保問題進行介紹,指未來志願者將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志願者會經過預先的登記及培訓,而第二類則是臨時志願者。而人身意外保險主要讓第一類志願者投保,第二類臨時志願者因無進行登記及培訓,受保是相對困難,故此無法投保。

委員會亦關注到志願者的工作情況,何潤生引述政府指,志願者所參與的工作,其危險性相對低,因每次都是在公共事件後進行恢復時才會參與。而緊急時期則會按照現行的做法,由保安部隊、保安部門及民防協調實體來履行工作,就如往年超強颱風「天鴿」及「山竹」一樣,第一線工作都是由保安部隊負責,志願者則是在事後進行清障、送水、送食物等工作。

另外,委員會今日亦討論到有關法案中對於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的表述,何潤生指,委員會認為相關表述較為雷同及混亂,而政府解釋這是由於歷史的原因,法案所提及的「保安部門」並非法律用語,而是指保安司轄下的警察總局、海關、懲教局等部門。由於政府現時正進行《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及《內部保安綱要法》的修法工作,考慮到近年保安部隊架構進行調整等因素,當局未來會將相關表述進行歸類,但因無法一次過就表述進行修法,故民防法法安沿用過去的表述。

至於法案中的特別義務,何潤生引述政府舉例指,正如今次疫情期間,當局在各個區份廣播防疫資訊,以及馬路旁顯示屏中所顯示的防疫訊息,都是經由民防中心系統來統一發放資訊。相較於以往需要打電話並請示上級的繁複程序,現行做法將可以較快速地發揮作用。另外透過應急警務平台,民防架構成員都可以將各個部門所收集到的資訊導入系統中,透過分析預警去掌握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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