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繼續在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作細則性審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會對法案第46條有關「違紀的酌科」的第三項「違紀者的經濟能力」的意見不一。雖然政府提到,考慮違紀者的經濟能力而訂定罰款金額的情況,在不少法律中也有出現。但有議員質疑,當醫療人員犯錯後,難道就可以因經濟能力差而罰得較少?亦有醫療界議員認同條文的設定。
法案第48條涉及罰款的部分,條文建議罰款適用於屬疏忽及誤解職業義務但未符合科處停業或禁止執業處分的情況,且罰款金額不超過10萬元。而第49條涉及停業方面,法案建議不遵守衛生當局命令或醫療專業委員會的技術指引時,該醫療人員就可被罰停業。
陳澤武指出,有議員在會上質疑,「不遵守衛生當局命令」的其中一個原因,或與第48條所指的疏忽有關。且法案的葡文文本表明「不遵守衛生當局命令」的情況必然是故意,但中文文本的表述卻比較模糊。委員會認為須要求政府解釋相關情況,若屬疏忽而不遵守命令,是否可以僅罰款了事?
陳澤武亦指,今日委員會會議對於第49條第二款條文討論許久,條文建議包庇非法執業者需要停業不少於兩年。但有議員質疑,當一間診所聘請無牌醫生,當然需要停牌。但是若有醫療機構同事明知有無牌醫生在機構行醫,但沒有主動舉報時,又是否屬於包庇的情況?他指法律界議員與立法會顧問團對此看法有所不同,要求政府解釋。
《醫療人員專業資格及執業註冊法律制度》法案自一般性通過至今已有一年多時間,陳澤武表示,下周二將會審議餘下條文,而下周四及五將邀請政府到委員會作解釋,並預料法案將於下周內完成細則性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