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續審打擊電腦犯罪法 法案建議警方查閱外地電腦系統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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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編輯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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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年02月27日 19:19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修改《打擊電腦犯罪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出席會議。會後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表示,當局將原法律第16條第一款第六項中「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字眼刪除。他引述政府解釋,由於《打擊電腦犯罪法》在2009年立法,當時的電腦發展仍然未有雲端平台,故此立法時限制了電腦系統必須位於澳門特區。但因現時已有雲端技術,電腦系統已非侷限於澳門特區,故此作出修訂,刪除澳門特區的字眼。

何潤生指出,委員會希望政府解釋清楚修法所涉及的情況,而政府介紹,當局修法的目的,是為了構建一套與規範網絡犯罪的《布達佩斯公約》一致的法律制度,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題下,允許跨境查閱及獲取電子證據。由於現行法律不允許警方進入境外系統進行查閱,政府認為這與《布達佩斯公約》內容不匹配,亦不符合常見的國際慣例。

他亦指,委員會冀政府提供修法後的相關流程,政府表示,在法案生效後,相關電腦系統的種類包括:在澳門特區內的電腦系統、不清楚位置的雲端系統,以及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的電腦系統。當法案生效之後,警方因應刑事訴訟程序而要索取相關證據時,必須符合兩個原則:警方提取的資料必須要能公開查閱,及司警局要得到資料擁有人的同意,方可查閱資料及依法制作副本。

何潤生續指,若不具備上述兩項原則時,警方就不能索取、查閱及製作副本程序。此時警方就需要按照第16條第一款規定,向司法當局進行請示並得到司法官的許可。而涉及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情況,司法當局可以尋求國際或區域的司法協助機制,來進行索取、查閱資料的工作。

他引述司警局指,從刑偵層面,警方會以「快靚正」的方式來進行相關工作,因刑偵工作必須快捷,電腦證據有可能在數秒內消失或傳送到其他地方,警方會尋求司法當局的請示後,才會進行司法協助或查閱等工作。

另外,何潤生亦提及,政府指雖然本澳不是《布達佩斯公約》的成員,但修法的方向是冀構建一套與公約一致的法律制度,但今次是修改部分條文,而非將整部法律進行修訂。委員會明(28)日會繼續審議其他條文以及相關問題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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