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人臉辨識無法理依據 區錦新促立法規管防止濫用

警察總局計劃於明年首季選取部分「天眼」試行人臉辨識監控,立法議員區錦新提出書面質詢指出,社會有意見憂慮當局大規模收集市民的生物特徵,令每個人的一舉一動都可能被監控、追蹤,私隱權將無從保障。

他質疑此項計劃沒有法理依據,且對有關資料如何運用,會否用作「社會控制」,甚至會否轉移到內地,都全無規範。他質詢當局會否考慮立法加以規管及防止被濫用?

【書面質詢全文】

警察總局計劃在明年以五十(第一、二、三階段)加五十(第四階段)選取「天眼」試行人臉辨識監控,以評估相關的使用成效。社會有意見憂慮當局大規模收集市民的生物特徵,令每個人的一舉一動都可能被監控、追蹤,私隱權將無從保障。

今年九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雖強調,「天眼」系統有嚴格監督機制,若操作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今年十一月,當局被質疑「天眼」系統中的人臉辨識功能有否法律規範時,警察總局負責人表示,當局計劃利用天眼實施的人臉識別技術,只是將人手操作轉為電腦操作,並非用天眼鏡頭收集個人特徵,所以不受第2/2012號法律所規範。而且,對經人臉辨識功能分析所獲得來的資訊,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不會承諾不建立資料庫。而資料庫之資料會作何用途,同樣沒有任何法律規範。

特區政府經常強調依法施政,而第2/2012號法律只對「收集及處理利用固定的攝影機又或其他類似的系統或技術手段、以閉路視頻及攝影系統實時收錄的影像及聲音」有所規範,其中該法律第四條中的「合法性原則」尤其清楚訂明「收集及處理以錄像監視系統收錄的影像及聲音應遵守本法律、第8/2005號法律及其他適用法例所定的限制;」也在第六條中對「收集及處理影像及聲音應僅限於為達至法定目的」的限制。很明顯,第2/2012號法律僅對用「天眼」系統所收集的影像及聲音有所限制,但對經影像分析,即人臉辨識功能所分析而獲得的資料卻沒有任何規範。當局即使被質疑以「天眼」影像而透過人臉識別取得資訊的使用有否法理依據時,當局將人臉辨識功能定義為天眼的「後台模式」,並聲言這不屬於天眼的組成部份,只是以「後台模式」替代人手翻查已攝錄影像,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是無需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進行申報程序,也即不受私隐法的規範,這令公眾對資料如何使用,會否在無規範底下被濫用而感到憂慮。

為此,本人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

一、第2/2012號法律對以「天眼」系統所收集的影像及聲音有明確的法律規範,但對經影像分析所得出的資料,即人臉辨識功能所分析而獲得的資料,卻沒有任何規範。而當局亦強調不會承諾不建立資料庫,意味着為這些分析得來的資料建立資料庫存在可能性。依法施政是特區官員常掛口邊的說話,但對以人臉辨識功能所獲得的資料的建庫和使用,卻可以完全無需有法可依?

二、由於經人臉辨識功能所獲得的資料的使用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當局會否考慮立法加以規管及防止被濫用?因為根據第2/2012號法律第二十三條,不論是收集的資料的操作人員或其他查閱或接觸所收集的資料的人員,「為本身或第三人利益而使用、透露、以任何方式傳播或公開所知悉的資料」,均可被提起刑事程序。而對經人臉辨識功能取得的資訊,法律限制近乎空白。

三、根據第2/2012號法律第十八條規定,除司法機關基於「刑事訴訟程序或輕微違反訴訟程序」或交通部門對涉及「違反道路交通法律及規章的行為的紀錄」可作資料轉移或複製外,所有「天眼」取得之資料都禁止讓與或轉移。但經人臉辨識功能取得的資訊卻沒被規範,會否被轉移作非維持治安需要的「社會控制」所用?甚至將相關資料移送內地?

立法議員 區錦新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廣告:支持獨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