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新協致函賀一誠 促糾正經屋申請中房屋違法要求

房屋局在上月27日起至明年3月26日展開新一輪經屋申請,傳新澳門協會致函行政長官賀一誠,指收到不少市民反映,當局要求屬商業企業主或自僱人士的申請人,除了要遞交收入聲明書外,若有營商收入就必須提交由註冊會計師核實的財務報告及由註冊會計師簽署的《申請表第三部分–附頁 B (II) 財務報告摘要》。而此前當局並沒有相關要求。市民反映相關做法實有強人所難之嫌。

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林宇滔在信中指出,《經屋法》第21條第二款僅規定申請表須載明收入及資產限額的聲明,證明立法原意僅容許房屋局要求申請人提交有關收入及資產的聲明書。《經屋法》第21條第一款及第26條第三款五項雖然提到申請人要提供「房屋局認為有助於審查的其他文件」,但當時立法會意見書則指出:「政府解釋,這種規定不是針對所有申請人的一般要求,只是針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本身不清晰或不充份,譬如申請人為房屋局局長例外許可購買單位而需提交相應資料。」

他質疑這意味著法律未賦予當局權限,房屋局是次要求明顯僭越《經屋法》的有關規定。他亦指,近年政府採取多項政策鼓勵年輕人創業,本澳擁有商業企業或自僱的人士為數不少,但普遍收入不多且不穩定。故就算是財政局的所得補充稅申報,也容許個人企業主、公司資本額低於100萬或過去3年平均利潤低於50萬元的小企,以不須聘請註冊會計師及核數師核數的B組方式報稅,以減少中小企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和經濟負擔。

更重要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在12月中獲立法會通過並將於明年1月生效,已經將B組報稅的3年平均利潤低於50萬的下行,上調1倍為100萬,以配合近年澳門經濟發展的需要。林宇滔強調,聘用註冊會計師及核數師費用不菲,且審計帳目需時,也要提交大量相關資料,房屋局今次要B組納稅人為經屋申請而要提交註冊會計師及核數師簽署的財務報表也明顯與現行的整個稅務系統不匹配。同時亦明顯違反《經屋法》「協助處於特定收入水平及財產狀況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解決住房問題」的目的。

林宇滔促請賀一誠立即要求房屋局糾正有關錯誤,以便保障營商人士在是次申請經屋的合理權益,不會因當局的違法要求而受影響。他亦強調,第13/2009號法律生效十年,本澳的不少行政機關仍然不能深刻理解其自身的權限,沒有將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的合法性原則放在首位。更不能在日常工作中貫徹《行政程序法典》中的行政當局與私人合作原則和非官僚化原則,尤其旨在為市民解決住屋困難的公共房屋申請中,房屋局已不是第一次脫離法律的原意,設下層層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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