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審結沙圈案上訴 何猷倫改判8年徒刑

(網絡圖片)

中級法院對葡京「沙圈案」提起的上訴作出裁判。合議庭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他嫌犯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或因審理受到阻礙不予以審理。由於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合議庭還直接對六名嫌犯的刑罰作出量刑。

賭王何鴻燊親侄何猷倫為本案第一嫌犯,初級法院原本於2016年3月17日裁定,何猷倫觸犯一項「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的罪名不成立,但「操縱賣淫罪」罪成,判處1年1個月徒刑,但由於何被羈押的時間已超過刑期,當庭獲准離開。中級法院現改判何猷倫觸犯「創立並領導犯罪集團罪」,處以6年徒刑;觸犯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9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8年徒刑。

第二疑犯王某、第三疑犯倫某、第四疑犯麥某、第五嫌犯喬某和第六嫌犯潘某同樣被初院裁定操縱賣淫罪名成立,其中王某判囚 2年5個月,倫某、麥某各判囚 5個月,喬某和潘某各判囚 7個月。

中院現改判王某觸犯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2年徒刑。數罪並罰,處以6年徒刑。

倫某被判觸犯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5年徒刑。

麥某和喬某均被判觸犯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58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5年徒刑。

潘某被判觸犯一項「參加犯罪集團罪」,處以4年徒刑;3項「操縱賣淫罪」,每項罪名處以5個月徒刑。數罪並罰,處以4年8個月徒刑。

參閱中級法院第381/2016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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