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香港警暴」澳門集會的發起團隊對澳門終審法院維持警方禁止集會的判決駭然以驚。
即使撇開政治爭議,我們相信,發聲反對察暴是一個良心問題而非政治取態的問題。香港的警暴問題,已受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國際特赦及多個國際組織所關注。
集會發起人希望促請香港警方履行國際法禁止使用「酷刑」的義務。國際對酷刑的禁止是絕對的,不允許有任何例外情況。禁止酷刑已取得國際法「強制規範」(jus cogens)的地位。不論一政權有否國內立法禁酷刑或者簽署相關的國際公約,一切軍警機關人員在任何情況均不能施行酷刑。不論戰爭狀態、戰爭威脅、國內政局動盪或任何其他社會緊急狀態,均不得援引為施行酷刑的理由。
終審法院判決中產生最危險後果的部份是,人民行使集會自由,可被要求有「經公權認定屬實」為前提。終審法院附和警方的理據,提到,至今為止,未有香港的公權力機關將香港警察的行為定性為上訴人所指責的「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集會目的可被視為「違反法律」。此判決給予警方實效上權力,對集會、遊行的主題進行政治審查,以至即使一個關於有凌架性地位之法律責任的集會,其主題都可被視為違法。日後,恐怕警方可以「一觀點未被政府官方承認」為由,任意禁止市民集會或遊行。
此外,終審法院非法將發起人所提交的理據視而不見。發起人提交了十二項主要法律理據,可惜,終審法院只選擇性地審理了三項,而此一做法已足夠導致判決的無效。法官須要審理當事人提出的所有理據,除非其中一項或數項理據已足夠導致當事人勝訴,否則法官根本無權選擇審理哪個、審理多少個上訴人的理據。(參見《行政訴訟法典》第74條第5款、第1條、《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2款、第571條第1款d項,以及終審法院第 20/2002 號合議庭裁判)
澳門終審法院此判決明顯偏離有崇高地位的國際、地區性法院對於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及禁止酷刑的判決中作出的見解。澳門審終法院正將澳門司法系統與文明世界的法律體系疏遠。此公然對基本權利的侵犯,令澳門的「一國兩制」例子更無信服力。
雖然我們的集會自由被非法打壓,但我們不會放棄,珍惜每個行使言論自由的機會,為抗議香港手足所面對的警察暴力而發聲。
最後,我們衷心感謝利馬法官秉持其專業良知,我們深信,其留下落敗表決聲明將具重要歷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