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市民發起於本月 (8月) 19日在議事亭前地集會默站,反對香港警察使用暴力對付市民。治安警稱,根據集會權和示威權法律,作出不容許這次集會決定。主辦者隨後發聲明表示,決定解散是次活動,並鄭重呼籲欲前來參加集會之澳門市民不要在當天聚集在活動地點,否則可能觸犯相關法律被處以加重違令罪而定之刑罪。而主辦者亦決定不上訴,是次集會活動就此結束
治安警稱,鑑於近期香港發生的衝突事件,當中部分激進示威者行為已觸犯香港法律,對社會秩序和法治造成嚴重影響,治安警察局審視評估遊行集會活動預告,發起人號召公眾參與集會,表達對違法行為的支持,有機會令部分人士傚法,甚至作出以違反澳門法律方式表達訴求的行為,這是集會示威法律所不容許。
有傳媒問及當局以甚麼理據定義集會人士是支持暴力及會發生暴力行為,治安警只解釋這是經過審視作出的決定。治安警強調,若違反集會示威法和治安警批示,有機會被科處等同加重違令罪刑罰,最高可被判 2年徒刑或 240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