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送中澳門不缺席 有網民號召週一噴水池默站

2019 香港抗議修訂《逃犯條例》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55558

時間:2019年08月14日 15:15

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抗爭,已經進入第三個月,事件在澳門社會引起廣泛關注,更引發不同立場取態的爭辯。

今早網上流傳一張海報,呼籲市民下週一(19日)晚上八時到議事亭前地原地默站,聲援香港市民抗爭。海報強調活動「合法、理性、和平」,並表示反對香港警察使用暴力對付市民,認為在黑白之前並無藍、黃政見之分。海報並無任何團體署名參與,相信為市民自發召集的行為。

另一方面,在中午後,網上則出現針對呼籲噴水池默站活動的回應訊息,就「借用」了在默站海報上寫有「拒絕」的兩隻大兩字。「拒絕」默站海報在網上快速轉貼,並有批評發起「默站」人士想禍水東引、搞亂澳門。

但同時坊間有聲音質疑,如果一次「默站」就會搞亂澳門的話,那麼一向標榜本澳社會穩定的實情又是否太薄弱呢?澳門人應享有表達的自由,這在《基本法》是有明文規定言論自由的。又有認為,真正的和諧社會,對於彼此立場取態不同者,理應互相尊重,各自表述好了。

而另一方面,澳門居民在行使《基本法》第27條所賦予的集會、遊行自由時,毋須像香港般須事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僅須按法律規定提前向治安警察局作出通知即可。按照第2/93/M號《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第5條規定,擬使用公眾場所或向公眾開放的場所舉行集會或示威的人士或實體,應在舉行前3至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治安警察局局長。而當集會或示威具有政治或勞工性質,預告之最低日期減為2個工作日。

另外,法律亦明確規定,干擾合法集會、遊行的行為屬刑事罪行。法律第10條規定,警察當局應採取必要措施,使集會或示威在進行時免受可妨礙參與者自由行使權利之反示威之干擾,為此,得派駐其執法人員在適當地方以保証示威者的安全。而第14條更規定,干預集會或示威,與示威者對抗及阻止他們行使其權利者,按「脅迫罪」所規定的刑罰處罰之。

治安警表示,已在今日下午3點半接獲有本澳市民通知下週一於議事亭前地舉行集會,警方正審視有關活動的內容,暫未回覆發起人,將向媒體公佈相關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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