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第三級民防狀態存任意性? 蘇嘉豪促釐清定義確保問責

《民防綱要法》法案建議將民防狀態分為五級,一旦宣佈進即時預防(第三級)的民防狀態,一系列的法定責任將隨即生效,例如現時最大爭議的第25條「謠言罪」亦會生效。立法議員蘇嘉豪表示,政府對於進入第三級民防狀態的定義模糊不清,但市民需要承擔很多的紀律刑事責任,認為公眾需要警惕當中的任意性。

《民防綱要法》法案規定,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類︰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公共衛生事件以及社會安全事件。當這四類事件進入第三級民防狀態後,市民會有好多紀律刑事責任要承擔,例如公務員不服從上級命令會有違令罪,其他的加重違令罪亦生效,極具爭議的25條「謠言罪」亦會生效。而且特首可中止公共活動,還有臨時徵用民防物資,或關閉口岸等等。他認為,一旦錯判進入第三級民防狀態會付出很多社會成本,需要非常嚴謹處理。

然而,法案規定即時預防(第三級)的民防狀態,「指存在異常及不利因素,或引發搶救、災害或災難的情況。」蘇嘉豪說︰「何謂異常?何謂不利?」而且,當進入第三級民防狀態會自動啟動民防架構,但自動啟動民防架構卻又未必是進入第三級民防狀況。他擔憂當中的定義存在任意性,日後會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促請政府儘快釐清民防狀態及民防架構,認為任何事件都必須要走程序,確保其嚴謹性以及問責。

蘇嘉豪指出,政府代表和委員會進行三次會議,部分內容還未開始討論,政府就已提出修改,包括備受爭議的第25條「謠言罪」,還未開始討論,政府就已提交了修改文本,認為政府起草法案欠缺嚴謹,並倉促向立法會提交,「之後當補衫咁補」,對立法會欠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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