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撤《民防法》第25條 周庭希:以刑法處理「假消息」非國際主流

俗稱「謠言罪」的《民防法》第25條引起公眾高度關注。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早前表示,已將文本修改,並送交立法會常委會。但澳門事務海外觀察員周庭希認為,以刑事處理散播虛假消息非國際主流慣例,擔心會造成「寒蟬效應」。聯合國及歐盟都指出,打擊假消息的最佳方法應是賦予記者及網民更多權力尋求真實信息,以揭穿假消息,認為政府應該取消《民防法》第25條。

澳門事務海外觀察者周庭希。

澳門事務海外觀察者周庭希。資料圖片

新澳門學社於7月12日發起聯署促請政府撤回《民防法》第25條,政府同日發出新聞稿,表示已重新檢討條文,並送交立法會常委會。周庭希認為,雖然新版本的條文較之前具體,但仍有必要聯署促請政府撤回第25條。他指,雖然澳門政府嘗試修飾措詞,令條例更近似其他地區有關引起公眾恐慌的法例,使用刑法去針對虛假消息並非國際主流做法。

周指出,「造謠」是全球議題,不是澳門獨有。幾乎所有國家都有經歷過各種虛假訊息泛濫的情況。「造謠」的情況不只受到各國關注,也受到跨國組織關注。2017年,聯合國的意見和表達自由權問題特別報告員曾就「表達自由、假消息及政治宣傳」發出聲明。聲明雖然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就對國際法的虛假信息方面,提出了有關言論自由的具影響力的解釋。該聲明中提到:「應考慮保護個人免於僅通過中間人再發放或推廣不是由他們寫作的內容(的責任),以及他們未修改有關的內容的責任」、「一般基於包括『錯誤的新聞』或『非客觀信息』等模糊不清的概念的散播消息禁令,不符合國際間言論自由的標準[……],應予以廢除」。

周庭希直指,聯合國關於虛假信息的聲明中沒有任何內容鼓勵使用刑法來解決虛假信息問題。相反,聯合國特別報告員建議,打擊虛假信息的措施的重點是賦予記者權力,以便更有批判性地揭露虛假信息並提高信息來源的透明度。另外,歐盟於2018年發布了有關打擊虛假消息的報告。與聯合國的報告相似,歐盟報告強調提高新聞來源的透明度,以及授權互聯網用戶和記者尋求真實信息、揭穿虛假信息。他又指,聯合國宣言和歐盟的報告中提到的「非法」信息類型僅是「誹謗」、「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

他認為,澳門政府就《民防法》第25條列舉的、以刑法禁止「虛假消息」或「引起公眾恐慌的消息」的國際例子,不能成為推行該條例的有力支持,因為根本不需要用到刑法去處理虛假消息的問題。他又指,所謂的在「突發公共事件時出現的虛假消息」這「法律漏洞」只有在把聯合國和歐盟專家就有關虛假消息所建議的各種公共政策都遺忘時,才會成立。

周又提到,雖然第25條僅限於「進入第6條所指的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時有效,但第6條所指的「突發公共事件」類別亦應要關注。根據《民防法》,「突發公共事件」有四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而「社會安全事件」是「主要包括內部治安和經濟運行的安全事件,以及外來因素引起或其有關的突發安全事件。」周指,「社會安全事件」的範圍比其餘三種「突發公共事件」都要闊。

同時,根據《民防法》第6條,「即時預防」即「存在異常及不利因素,或引發搶救、災害或災難的情況」。周庭希認為,《民防法》賦予政府權力,在預測到存在威脅時就可宣佈25條生效。他認為,僅是「可能發生的危險」就足夠以宣佈進入預防狀態,又指,第25條有可能在「即時預防」狀態下,對報道一些政治爭議的公眾反應會產生寒蟬效應。考慮到種種背景,澳門居民不應低估第25條與「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

周庭希又表示,第25條有機會被用於遊行示威發生期間。如遊行示威被視為「突發公共事件」,政府就可以宣佈進入「即時預防」狀態。而「內部安全」在澳門一直是很棘手的問題。過去澳門政府就多次以對方「對內部安全構成威脅」為由,拒絕記者、社工、法律工作者和學者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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