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早前發佈《廣東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當中提及要加快在大灣區內建設社會信用體系,並稱「將推動與港澳開展信用資訊共用、信用評價標準對接、信用產品互認、信用服務機構資質互認等合作,探索依法對區域內企業聯動實施信用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立法議員蘇嘉豪提出書面質詢,要求特區政府承諾在 2049年以前絕對不會在本澳實施內地現行的,或特區自搞的一套社會信用體系。
蘇嘉豪指出,從內地近年實踐案例所見,曾有刑事案件嫌疑人的子女,因為社會信用評分被牽連而無法在大學系統選課,甚至被大學拒絕錄取,儼然要在廿一世紀的今日重現封建年代的「連坐惡制」;此外,還有許多人因而被限制購買公共交通工具門票、被剝奪較佳的就學或就業機會、資產被凍結等等。而除非受影響人士主動費力查究,否則將永遠無法得知自己受差別對待的真實因由。
蘇嘉豪認為,內地現行以至任何形式的社會信用體系,理念與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規定、精神和核心原則不相容,再者,透過這種違反平等原則、人格尊嚴、侵犯私隱,以及含糊武斷的獎懲制度,去「震懾」市民「安份守紀」,是將人視作達成某種特定目的而對之施予規範的「工具」,而非將人視為具有內在價值而應給予最低限度尊重,這種管治態度從來不是,亦不應成為本澳遵循的理念價值和生活方式。他促請政府交代有何具體措施,避免類似社會信用體系的專制式監管價值觀在政府體系及民間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