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油通渠水淋妻案開審 被告︰犯案因為一聲冷笑

被害人劉夢瑩今日亦有出席作供。

去年發生的滾油通渠水淋妻案今日下午於初級法院開審,年約 40歲的被告黃智杰被控一項「加重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合議庭提醒,最高刑罰可判囚13年多,較家暴罪的刑罰要重。被告在庭上認罪,聲稱自己情緒長期受抑壓以及一時衝動而犯案,希望出獄後可以補償家人及受害人。但他在庭上供詞多次出現矛盾,被合議庭質疑是否真正有悔意。

案件被稱為澳門回歸以來最嚴重的家暴案,被害人劉夢瑩疑被丈夫潑滾油及通渠水導致身體嚴重燒傷及失明。案件開審吸引大批市民前往旁聽,法庭需要臨時加放幾排長櫈。有法院線記者表示,從未見過有這麽多市民聽審一宗案件。

被告作供時表示,犯案的動機不因為離婚,是因為妻子在吵架時態度。因為事前已與妻子傾好兒子的撫養權,惟妻子於突然反口,聲稱自己由頭到尾都沒有想過要和平離婚,讓被告覺得自己被耍,而妻子當時更「冷笑」了一下,導致自己被壓抑的情緒一下子爆發,他形容當時自己好激動,失去理智。合議庭主席梁鳳明質疑被告為何如此激動,「一個人幾𢛴都唔會向老婆倒滾油係嘛?」被告只稱︰「我都唔知點解,當時成個人好似癲咗咁…」

被告聲稱,案發當晚最初先把通渠水體倒入玻璃杯中,目的是用作傷害被害人,但因為「驚坐監」,於是作罷,只想等被害人睡覺後就再倒掉。而由於當晚想炸水餃,於是將200毫升的食油倒在煮食鍋。過程中,開始與女方爭吵,後來一時衝動就到客廳把滾油及通渠液體潑向對方。

被告又稱,夫妻平時經常吵架,而且每次都是妻子無故挑起事端,目的是儘可能讓自己不開心。妻子又經常埋怨自己收入低,能力差,又經常不讓他睡覺。他稱自己在那段日子情緒波動很大,有去看心理醫生,而事發後被羈押期間亦一直有服抗焦慮和抑鬱的藥物。

但由於被告在作供其間多次出現與以往供詞不一致的情況,合議庭主席梁鳳明說︰「事實的真實版本只有一個」,認為之前被告的口供記憶較新較為可信,她訓斥被作供兜兜轉轉,認罪態度不好,「係認罪就唔該態度好啲!」質疑被告是否真正有悔意。

受害人劉夢瑩在母親陪同下在庭上作供。她表示,案發當日與被告沒有吵架,被告一回家就直接走入廚房,兩人完全零交流,更沒有對被告「冷笑」。她起初聽到抽油煙機的聲音,以為被告只是像以往一樣在廚房抽煙,但大約一個小時後,被告就走出來說︰「我知道要判幾耐!」然後就相繼向她潑滾油和通渠水令她受傷。她說,自己和被告很少吵架,事前大家的關係都是「希望好來好去」,自己「諗咗11個月都諗唔到佢(被告)點解要咁做。」

另外,兩人的家傭亦有出庭作供。家傭表示,有時會聽到被告和受害人吵架,但只是「正常」程度,並沒有特別激烈。而案發當晚並沒有聽到二人有吵架。案發之後,是被告要求自己報警,然後由被告和警察溝通。

案件將於7月25日上午10時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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