掟張紙巾都罰一萬? 輕軌乘客「七宗罪」擬劃一處罰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新法案文本列明七項針對乘客行政違法的處罰制度,且不分輕重劃一罰款1萬元。其中一項,禁止向輕軌行車區域投擲任何物品,即掟一張紙巾亦要同樣罰款一萬元。至於「物品」是否應清晰定義,避免過度執罰?政府早前則表明立場,因行車區域是嚴格要求安全的禁區,所以「物品」定義為任何物件。委員會建議,按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分別訂立不同程度的罰則。

黃顯輝稱,工作文本中羅列七項行政違法情況,劃一罰款一萬元,其中包括:一,向輕軌行車區域投擲任何物品;二,未經准許打開輕軌車門、月台幕門或付費區入口閘門,又或以任何方式阻礙其正常運作;三,無正當理由動用緊急或安全裝置;四,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車站或輕軌內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派發或張貼海報、小冊子或其他刊物;五,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車站或輕軌內從事任何有報酬或盈利目的的活動;六,未獲運營者批准而在車站或輕軌內籌款、收集簽名或調查;七,攜帶動物進入付款區或輕軌,但導盲犬除外。

黃顯輝表示,七種行為對輕軌行車系統造成影響的嚴重性不一,建議可歸類影響較為嚴重的一至三項行為,劃一作較重的罰款,四至六項影響較輕微的行為則劃一作較少的金額處罰,而第七項行為的嚴重性介乎於兩者之間,其罰金亦應相應調整至兩者之間。又例如向列車投擲物品視為嚴重行為處罰較重,列車內派傳單則處罰較輕。但委員會沒有建議具體金額。

新法案文本又建議,若違反通報意外或事故強制性、違反提供調查資料及證據等,不論是自然人或法人改為劃一罰款 10萬元。委員會認為,自然人有別於法人,建議維持原文本規定,法人違規罰款為自然人的雙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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