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賀一誠「訓話」 違主席中立原則 蘇嘉豪向立法會大會提終極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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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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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06月4日 17:17

去年7月底立法會全體會議審議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期間,直選議員蘇嘉豪向大會提出將法案發還小組會審議,期間多名議員表示強烈反對,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更以長達10分鐘的「訓話」,直指其不尊重委員會工作,更發表連串與法案無關的言論。蘇嘉豪隨後多次向賀一誠提交書面抗議、聲明異議及上訴均被駁回。蘇嘉豪今日召開記者會,指立法會全體會議將於6月6日(週四)表決其提出的上訴,他強調立法會不能對議員行使書面抗議權僭建無法理依據的限制。

蘇嘉豪表示,事件源於2018年7月30日舉行的立法會大會,他依據《議事規則》,向大會提出將當時正準備細則性表決的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發還委員會審議。隨後,除了招致多名議員強烈反對、指責不遵守《議事規則》,亦惹來賀一誠近10分鐘的「訓話」,力指不尊重委員會工作,更發表連串與當日議程完全無關且與事實不符的言論,包括談論蘇嘉豪停職期間的支薪事宜。

他於同年8月7日,根據《議事規則》第3條e項及第99條g項,向賀一誠提交書面抗議,並要求按《議事規則》著令將全文刊登於《立法會會刊》,以澄清7月30日當日的申請完全遵守《議事規則》,並就賀一誠的不當言論及違反主席中立原則的行為表示不滿。

賀一誠拒絕有關要求,蘇嘉豪隨後在2019年3月1日和4月1日,先後向賀一誠及執委會提出聲明異議及上訴,均先後被駁回。其中,執委會在同年4月16日的議決認為,主席及執委會根據《議事規則》作出決定時,無須遵守說明理由的義務,並援引完全不具法律效力的「議會慣例」(或稱僭規則)作為依據,拒絕蘇嘉豪的書面抗議。蘇嘉豪認為,執委會的有關議決開創了在政治及法律層面具相當份量的惡劣先例。

同年5月2日,蘇嘉豪就執委會議決向大會上訴。他希望議員及公眾明白,說明理由的義務紮根於本澳法律體系,以及多部重要法典及單行法律,包括《議事規則》亦有明文規定。他又認為,「任何一名一年級的法律學士學生,包括立法會的法律顧問,均清楚知道『議會慣例』根本無任何法律效力,因為『慣例』或『習慣』僅可在法律明文規定時方予考慮,而且違法的事情即使重複一千、一萬遍,其終究是違法的,更不應被援引作為限制基本權利的理由。」

蘇嘉豪期望,在週四大會表決中,議員能秉持對《議事規則》及有關法律原則的正確理解,投下理智一票,拒絕接受立法會機關僭建違法的解釋或指引,共同捍衛議員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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