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7/2003號行政法規〈墳場管理、運作及監管規章〉》行政法規草案。草案建議新增環保葬的規定,安葬者的利害關係人有責任在法定期限內辦理起葬或延期,否則會收取額外的延期費用,市政署並可對依職權起葬的遺骸火化及作適當處理。市政署可於墳場設置專供環保葬用途的紀念花園或指定區域;同時加強墓地工程的監管,禁止擴大墓地的原來面積,並禁止於墳場燃放爆竹。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草案明確規定公共墳場的墓地、骨殖箱及骨灰箱的申請條件,擬安葬者須為澳門居民,如為非澳門居民,則須在澳門死亡,又或申請人為澳門居民且為擬安葬者的配偶或第一親等直系血親。骨殖箱及骨灰箱的首次使用權為期五十年,期滿後可不斷續期,每次為期五年。
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委員杜淑儀表示,沒有續期的骨殖箱及骨灰箱,市政署將會進行環保葬處理。現時空置的骨殖箱有1,800多個、骨灰箱約5,680多個。以去年使用情況來看,去年骨殖箱申請123個,即現時儲存量足夠未來16年使用;骨灰箱去年有612個申請,即應可應付未來10年使用量。
另外,草案訂定公共墳場永久墓地的合葬規定,建議在永久墓地的權利人死後或屬未能確定相關權利人的情況,與永久墓地的首葬者具有特定親屬關係的人,經在報章刊登通告且無親屬反對,原則上可申請合葬。另外,經行政長官許可,長期安葬於指定墓地的特定人士的配偶,亦可申請合葬。梁慶庭表示,回歸後,政府就沒有批出新的永久墓地,目前澳門有7,600個永久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