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變「防民法」? 高天賜:字眼定義需更清晰

《民防法》會否變成「防民法」的問題,在公眾諮詢期間已引起公眾高度關注。法案早前已提交立法會審議。雖然政府強調,在諮詢過程中已向公衆多次解釋,要符合有關罪狀的條件包括犯罪意圖、目的、利益以及散播謠言的方式,但有意見亦憂慮現時條文定義的不清晰,會窒礙公眾知情權及媒體編採自主獨立。

外媒日前報道,直選立法議員高天賜認為,《民防法》中有關犯罪的定義必需清晰。澳門葡英傳媒協會日前發出聲明表示,高度關注《民防綱要法》法案第25條的「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條款,特別是當中的「有關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的用字及概念。

根據立法會網站上的法案文本中建議(http://bit.ly/2EnemWg),當政府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狀態後,以及在相關狀態維持期間,基於本人或第三人利益,或其他可對終止或緩解該狀態或公眾安寧造成困擾的目的,編造、散佈或傳述與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威脅、易損性,以及應對行動對有關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另外,如行為實際造成社會恐慌、或影響公共行政當局行動,或謠言內容使人誤信消息源自公共行政當局等,可處最高三年徒刑。

外媒報道,高天賜關注《民防法》會成為先例的影響,又引述高天賜指,現時這在緊急情況下的特別收緊,將來或有可能延伸至非緊急狀態,漸漸變成人們自我審查。他又期望,條文中的字眼能有更清晰的介定,以免公眾在不知情下觸犯法例。

另方面,澳門葡英傳媒協會日前發出聲明,表示對《民防綱要法》第25條,「突發公共事件下的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高度關注,指條文中的概念與用語模糊不清及涉及主觀判斷。聲明亦提到,條文中「或其他可對終止或緩解該狀態或公眾安寧造成困擾的目的」有可能涉及對法律的個人詮釋,令人憂慮。同時,協會對「有關虛假、無依據或別有用意的消息」的條款內容,持高度保留的取態,認為何謂「虛假、無依據」非常主觀,有可能損害新聞自由、編採獨立及公眾知情權,並限制了記者在緊急時期中的工作。並呼籲,政府及立法議員需清楚介定條文中的概念及修改條文,以釋除傳媒及公眾疑慮,保障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

早前律師公會會長華年達就《民防綱要法》法案建議設「虛假社會預警罪」最高3年徒刑表示,自己未看過法案文本,但認為定義是最重要,「乜嘢為之謠言?乜嘢為之假消息?政府要俾到清晰的定義。」

相關報道:

澳門葡英傳媒協會聲明

http://bit.ly/2X8QSeK

(葡文報章報導) Protecção Civil | Coutinho diz que lei é pretexto para controlar informação

http://bit.ly/2wm96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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