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傳媒日前報道,立法會主席賀一誠仍然擁有葡籍,引起他是否持有雙重國籍,又是否符合《國籍法》等疑問。澳門事務海外觀察者周庭希指,在香港,立法會議員和行政長官的選舉候選人,都須沒有外國居留權,方可符合資格。而在澳門,只有行政長官選舉要符合此規定。他又指,根據澳門的《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5條第2款,「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亦是可以符合成為特首候選人的資格,因此,賀無需未當選特首就一早放棄葡籍。現時賀一早就放棄葡籍,顯示他非常有信心當選。周庭希亦認為,為保障澳門市民的最大利益,澳門應維持寬鬆處理國籍問題。
根據中國《國籍法》規定,並不承認雙重國籍。而在1987年中葡簽署《聯合聲明》,由於雙方對澳門人國籍的立場不同,故透過備忘錄表述了中葡的立場。當中,葡方聲明: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因具有葡萄牙公民資格而持有葡萄牙護照的澳門居民,該日後可繼續使用之。而中方的立場是,澳門居民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者,不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均具有中國公民資格。考慮到澳門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允許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中國公民,繼續使用該證件去其它國家和地區旅行。上述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它地區不得享受葡萄牙的領事保護。
另方面,在1998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作出解釋。其中一款述及:凡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澳門)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不論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都是中國公民。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葡萄牙共和國國籍。確定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選擇國籍之前,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受國籍限制的權利除外。
周庭希表示,聯合聲明附件的備忘錄,意味着中方承認葡方有可能向同時持有葡國護照及特區護照的澳門居民給予領事保護。根據《國際法》,國籍是給予該國領事保護的資格要求。由此,只要澳門居民不在中國境內,中國沒反對其所視為國民的澳門居民被視為葡國國民。他指,亦即中國政府不反對澳門市民在外地時享有事實雙重國籍(de facto dual nationality)。
他又指,中國《國籍法》不會要求澳門市民放棄葡國國籍才可合資格申請澳門特區護照。《中葡聯合聲明》當時考慮到「歷史原因」作此特別處理。但此特別處理只適用於回歸前已獲葡國護旅遊證件的澳門華人。新一代因父母在回歸前已持有葡國護照而得到葡籍的華人可能會處於灰色地帶。周庭希又指,自己目前未有聽聞澳門政府向在回歸後獲得葡籍的澳門華人拒絕發出特區護照。
周表示,根據《基本法》,賀一誠需要是中國公民才可任立法會主席。而要任行政長官則要符合另有一額外條件,這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5條第2款,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必須「不具有外國居留權或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因此,賀一誠如想當下任特首,就需要放棄葡籍。葡籍人士有權在葡國居留,亦有權不被驅出葡國國境。而根據《歐盟法》,葡國國民有權自由進出歐盟成員國。賀一誠放棄葡籍並非為滿足《國籍法》,而是要符合《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不具有外國居留權」。
但周庭希認為,賀不需要如此早便放棄葡籍,因為《行政長官選舉法》第35條第2款容許賀一誠在「承諾在就任行政長官之前放棄倘有的外國居留權」的條件下成為特首候選人。周指,雖然不太有可能有競爭,但在一個有競爭的選舉下,賀可以多等等,待正式當選後才放棄葡籍。又認為,現時賀一早就放棄葡籍,顯示他非常有信心當選。
周庭希又指,公眾對賀一誠持葡籍一事提出的疑問是可理解的,因為賀之前是全國人大代表。在中國政治體制,人大代表可能被視作中央政府的人員。賀有可能持葡國護照到外地獲得葡國領事保護,令人對他對國家的忠誠產生疑問。
但周庭希亦同時指出,公眾絕對無需要就賀一誠的個案將雙重國籍的事宜放大。他又表示,必須要警告,中央政府將來有可能靈光一閃,有關規定隨之收緊。就澳門市民的最大利益而言,寬鬆的國籍條例比嚴謹的可取。在香港,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都須不具外國居留權,方可符合資格。而在澳門,只有行政長官選舉要符合此規定。若將此規定擴大至立法會選舉,涉及在《選舉法》中增加條款。周又指,除了選舉,他也關注這「不可有外國居留權」的要求,將來會否引入到澳門市民的其他生活方面。周相信,這「放棄葡籍」的要求或可有效「試探」澳門市民對中國的忠心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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