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法院合議庭下午就《新華澳報》社長林昶涉嫌誹謗葡僑委員會委員高天賜、姍桃絲、劉文度一案作出宣判。合議庭主席周艷平宣讀判詞時表示,由於未能證明嫌犯存在公開詆毀三名輔助人的犯罪惡意,因此嫌犯林昶被控三項加重誹謗罪不成立。另外由於未能證明嫌犯的文章直接或影射三名輔助人,將不實的事實和判斷歸責三名輔助人,未獲證明該文章令輔助人的名譽、別人對其之觀感、名聲、聲譽、個人信用及體面受侵犯,故此法庭駁回案中三名輔助人各5萬元的民事賠償請求。
周艷平宣讀判詞時指出,新聞報道和評論,是以公眾利益為依歸。基於這一理念,新聞自由是賦予新聞從業人員的權利,同時也是一項義務。新聞自由不是無界限的,應該以遵循事實真實,評論客觀,維護公眾利益和尊重他人人格為前提。嫌犯作為新聞從業員,有義務自律、自我核查,不應未經小心求證便作出不能反映事實真實原貌的報道,更不應作出偏頗之個人判斷,應該用心維護澳門新聞業健康的新聞自由氛圍。
周艷平亦指,嫌犯的相關文章中,直接針對某一澳門團體,而對該團體的報道沒有基於事實之原貌,有關評論是負面的。而涉案文章具爭議的一段文字中,嫌犯指向澳門某團體,其在描述該團體時寫到「擁有包括中國澳門、中國香港和中國內地在內的區域的全部三個葡僑委員會委員名額的澳門某團體」。有部份讀者讀了文章後立即明白三名葡僑委員會委員為案中三名輔助人,而該團體為「澳門公職人員協會」。
但她指,普通讀者透過理性判斷,即使文章中包含負面指責評價,亦不會直接認為社團的行為即為其負責人或成員的行為。未能證明嫌犯影射攻擊三名輔助人,也未能證明嫌犯亦針對第一輔助人的立法會議員身份。
林昶在宣判後受訪時表示,今次判決證明澳門特區是有法治的。他認為文章並無「指名道姓」,亦無指明是案中三名輔助人,對於被三人控告感到「莫名其妙」。又指判詞中提及案件牽涉到新聞自由,法官所作出的判決亦捍衛到新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