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非高等教育私立學校通則》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修改私立學校的處罰制度,當中視乎其行政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過錯程度等,辦學實體最高可被科處50萬至150萬澳門元的罰款,罰款金額較現行《私立教育機構通則》規定1,500元至15,000澳門元作較大幅度調升。委員會質疑是否現時有很多學校違法,加重罰則可增強阻嚇力?而且罰款幅度由50萬至150萬,質疑當局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希望政府解釋提高罰款的用意。
法案又建議,辦學實體、校董會以及校長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不履行或以瑕疵履行其職權或義務,則會對辦學實體科處不同程度罰款,如存在公共利益,教青局可公開有關處罰及附加處罰的決定,委員會則認為條文的字眼較為抽象,而且辦學教育一定涉及公共利益,為何會有這樣的條文,到底哪些情況又不涉及公共利益而無需公開?委會員促請政府針對上述問題列明及解釋清楚。
另外,法案亦建議可按行政違法行為嚴重性及行為人的的過錯程度,向辦學實體中止財政支援或中止運作,委員會認為對該條文並不合理,財政支援涉及學生課外活動等,「如中止財政支援好似係罰學生,唔係罰學校」,陳澤武說,如中止學校運作,條文中亦沒說明該校學生去向、日後學歷認可會否受影響等情況。
陳澤武表示,針對上述多項疑問,委員會先與顧問團探討及理順條文,其後再約見政府代表會談,期望能更有效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