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完成審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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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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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02月13日 21:21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完成審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並簽署意見書。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向傳媒總結時表示,法官委員會及檢察官委員會針對最後文本的修改表示贊同,而律師公會提交兩份反對意見,政府不接納並作出回應,委員會接受政府說法。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稱,法案的最終文本將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由現行 5萬元調整到 10萬元,但律師公會對文本有保留及認為上升幅度過大,並建議應調升至 6萬元。加上此條文亦牽涉到小額錢債法庭的受理相關案件的利益值上限由現行的5萬元調整為少於10萬元,這亦將成為要否強制聘請律師的分界點。政府解釋,澳門回歸近20年發展,5萬元的價值已有不同,建議調升的金額比較適宜,這可使中級法院人力和物力資源合理化,維持該法院參與訴訟時的價值,從而避免該法院處理大量的上訴案件。委員會接受政府的說法。

政府提交的最後文本針對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的資格要求作出文字上調整,把「中國籍「改為「中國公民」,令行文與基本法採用的表述一致。至於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交由中國公民的法官去審理,黃顯輝引述律師公會表示反對,認為違反基本法規定的司法獨立和公正原則,並導致一種負面歧視,對司法官區別對待,同時損害司法權及所選法官的公正、獨立的形象。

政府代表解釋並無不尊重自然法官原則或基本法其他條文的規定,而只是透過法律途徑,根據客觀和明確的標準,訂定管轄權規定。委員會大部分委員接受政府解釋,但有個別委員反對。

另外,政府提交文本修改還有涉及行政長官刑事案件相牽連的共同嫌犯,將不視為牽連犯,若由第一審審判,其上訴權利維持不變。

法案亦針對民事訴訟法典修改第六百三十八條第二款,現行制度關於民商事,終審法院可作為第三審級接受審理,其中一個條件是有關案件利益值超過中級法院的上訴利益限額為100萬元,第二個條件是第一審和第二審並不存在兩次確認。

律師公會表示反對,認為這可能會造成不信任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的裁決,因為終審法院的裁決將會凌駕於不同的兩個司法審級就同一事宜所作的相同決定。這肯定會令現時終審法院作出司法裁判的緩慢情況加劇。政府回應認為修改可令市民多一次上訴的權利。黃顯輝表示,無個別議員就政府修改有反對意見,已把律師公會意見放入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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