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增經濟型酒店可租床位 文物建築可開設酒店

行政會完成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律草案,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法案放寬二星酒店的設備及服務方面的要件,但對五星和五星豪華酒店服務則定下更多要求。法案建議酒店房間最低數量由現行的 40間減至10間,可在文物建築開設酒店。增設經濟型住宿場所,經濟型住宿場所可設置共用房,並可以床位形式出租。

有傳媒關注文物建築開設酒店會否對文物保護有影響,旅遊局副局長程衛東回應稱,文化局會發出約束性意見作把關,若有關文物的土地用途不包括酒店用途的話,需申請改變土地用途。

法案又修訂對餐廳、簡便餐飲場所、酒吧、舞廳及食品攤檔的要求,將制定一站式申請程序,以及可發出臨經營許可。臨時經營許可有效期為六個月,可以相同期限續期一次。法案又建議不再將餐廳及酒吧的級別細分,僅定出最低要求,以確保有關業務的經營符合安全及衛生規定。新增簡便餐飲場所及美食廣場的食品攤檔類別,以及規定舞廳不得設在有住宅的樓宇內。

另外,法案同時建議調高處罰金額,對非法經營業務的酒店業場所,科15萬至20萬澳門元罰款;如旅遊局並無相關場所的准照申請的待決程序,罰款額提高至兩倍,並可命令關閉場所1至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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