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業主告政府就不能買置換房? 三常會委員憂抹殺小業主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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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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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01月30日 16:16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現正審議《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當中第12條建議因土地被宣告批給失效而受影響的樓花小業主有權購買置換房。但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若樓花小業主欲透過特別規定購買置換房,前題是樓花小業主沒有向政府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黃顯輝表示,會上有議員質疑,當局的建議等同抹殺小業主的訴訟權利,委員對於政府的解釋表示憂慮及保留。

法案第12條「特別規定」列明,因都市更新而被政府徵用土地的小業主,或因土地被宣告失效而受影響的在建單位的預約買受人或受讓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均可以購買置換房。而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因為法案的特別規定涉及到公帑的使用,政府要避免受益人士有「雙重得益」的情況發生,但議員則要求政府細心研究當中是否涉及雙重得益的問題。

而第12條亦建議置換房的售價參照預約買賣合同所載的價格,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上述條文是指參照原本預約買賣合同的呎價,若單純參照原本單位的售價來訂價,因將來所興建的置換房與原宣告失效土地所興建的單位面積及地點不同,不排除置換房的面積會多於或少於原單位,故此政府認為參考呎價比較可行。而委員會對此不持反對立場。

另外,法案第7條列明若被拆卸的不動產由單獨一人或由夫妻擁有,僅可購買一間置換房,若是由兩人或以上共同擁有,則購買置換房的數量與被拆的不動產數量相若,但不得超過共有人的總數。而由法人則不能購買置換房。有傳媒就質疑,相關條文會否變相令法人的投資「凍過水」?黃顯輝引述政府澄清,今次審議的是暫住房及置換房法案,而非都市更新的主體法案,「而家係(審議)子法,嗰個(都更主體法案)係阿媽。」又謂法人不動產被拆而獲得的賠償會由主體法律來規範。

傳媒再質疑,政府先交子法再交母法的做法極為不妥,憂慮未來母法立法時會與先生效的子法存在矛盾。黃顯輝表示,委員會在數次的會議都有對此表達關注,已向政府反映相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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