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行為用傷人罪處理? 黃少澤:家暴蒐證難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

《家暴法》2016年生效至今已兩年有多。去年11月,立法議員黃潔貞就表示,2017年「家庭暴力個案中央登記系統」接獲懷疑家暴的通報次數達2200多次,另外檢察院在2017至2018年就涉及《家暴法》的立案數字較2016至2017年下降兩成三。另外,保安司表示,2018年1月至9月警方共接報72宗涉及家庭成員的案件,但當中僅有1宗確定為家庭暴力案件。

通報有很多,立案數字卻不成比例,且不斷下跌,原因何在?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就多次「解畫」,指並非全部都涉及暴力,又指家暴是要長期,並故意的虐待才成立,這方面的蒐證比較嚴格,而且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舉證責任。「檢察官或警員要問佢是否作答,可以有權不答,一咁樣問佢就唔答㗎啦,你就無從蒐證。」因此,警方就用社工局的評估意見作為檢控的標準。而即使警方認為有初步跡象顯示存在家暴犯罪,但當案件移交至檢察院時,檢察院進一步調查後亦可能會改變控罪。

對於被指家暴行為以傷人罪處理,黃少澤稱當中可能存在誤會,不存在警方首先以傷人罪來檢控家暴行為的情況。而被問及針對警員處理家暴案件時的培訓是否足夠,黃少澤指,《家暴法》生效前,治安警及司警共組織1,200多名警員進行培訓,司警局內亦安排女警處理家暴案件。他強調,處理家暴案件的指引是足夠的,但警方會不斷評估指引是否充份,隨着新個案的發生而調整指引內容。

「家暴罪」與「傷人罪」刑罰有何分別?根據《家暴法》,對與其有親屬關係或等同關係的人實施身體、精神或性的虐待者,處一年至五年徒刑。如顯示出行為人的特別可譴責性或惡性的情節下實施,則行為人可處兩年至八年徒刑。另外,被判刑者可被禁止其行使親權、監護權,法官亦可下令強制他接受心理輔導等。而簡稱「一三七」的《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侵犯身體完整性罪」,傷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而「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則可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廣告:支持獨立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