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訂國歌法法案 侮辱國歌最高判處三年徒刑

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訂國歌法法案。法案規定須在主要官方場合奏唱國歌,若篡改國歌歌詞或歌曲,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一經定罪,最高處3年徒刑或科最高360罰金。又訂明將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政府也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法律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立法議員區錦新、蘇嘉豪反對法案文本中,在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罪的條文中,增加「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句,認為定義不清晰,令其他行為隨時變成犯罪行為。他早前與立法議員吳國昌致函特首崔世安,要求獲得書面同意,修改有關內容,但最終不獲同意。蘇嘉豪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都未將侮辱國家象徵和標誌列為刑事罪行,但澳門立法卻「加辣」,要刑事化處理,而且定義模糊,市民隨時中招。

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重申,法案修訂目的主要是保護國家的象徵和標誌不受侮辱,亦是特區的重要責任。她解釋,條文中「尤其作出下列行為」的字眼,是在很多刑事法律都存在的立法技術,哪些行為屬犯罪不可能全數列舉,條文表述已按實際情況和刑罰定罪的最低介入原則制定。而且入罪需要是直接故意的,她舉例「明知自己攞把刀殺人,而且目的就係要捅死佢!」相信法官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會清晰理解甚麼行為才會構成犯罪。

另外,法案又規定政府可要求傳媒配合宣傳國歌,蘇嘉豪對此表示反對。他認為即使有關條文不設罰則,但亦需尊重和維護新聞自由。官委議員馮家超則表示,「宣揚國歌唔係做與唔做的問題,係必須要做的問題。」而且有關條文沒有罰則,「傳媒工作者係監督政府,但唔代表係反對國家。」

陳海帆回應稱,政府要求傳媒配合宣傳國歌並非強制性的條文,只不過政府希望傳媒可以配合,而有關條文沒有任何處罰,不構成任何違法行為,不影響新聞的編採自由,希望傳媒機構不要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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