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要配合政府宣傳 傳協憂慮國歌法影響新聞自由 陳司︰有關條文已完成討論 毋須過分憂慮

正在立法會審議的修改「國歌法」法案,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開展國歌宣傳工作,傳協憂慮影響新聞自由,促請政府撤回有關條文。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今日受訪時,被問及會否考慮有關意見。她回應稱,上述條文已完成討論,呼籲傳媒毋須過分憂慮和過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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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海帆表示,有關條文的責任義務在政府,傳媒只在配合政府宣傳,加上條文非強制性,沒有任何處罰,不會影響任何新聞編採自由。該條文立法原意是希望政府及傳媒一齊做好國歌的宣傳教育,使居民更有國家情懷。

她又稱,政府與各傳媒在宣傳法律方面,有著良好的溝通和合作機制,未來立法後,亦會按照現行機制做好國歌宣傳,是「一模一樣」。形式主要在紙本傳媒購買版面,以及在電視台播放宣傳片段;由於宣傳不具即時性,亦會與傳媒良好溝通,不會阻礙新聞自由,期望宣傳能讓市民更能感受國家情懷。

香港正諮詢的國歌法文本亦沒相關對傳媒「要求」的內容,既然沒有分別,為何又要立法規管?陳海帆回應稱,每個地區有不同法制,需配合全國性法侓的實施,國歌是國家象徵,並已對澳門本地進行立法作了彈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