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日首次討論《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關注置換房的特別規定,可能會讓部分業主雙重得益,要求政府說明。亦有委員認為,置換房的售價應比市場稍低,否則難成誘因推動都市更新,有違立法原意。
法案的特別規定列明,被征用或土地臨時批給因期限屆滿而被宣告失效的業主,有資格租賃或購買暫住房及置換房,亦即是現時「海一居」的情況。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因土地批給失效而受影響的樓花小業主,可能會對政府提告,若果勝訴或達成和解,樓花小業主除了可能獲得賠償,還可享受購買置換房的優惠,參照預約買賣合同的價格購買置換房,這將讓部分小業主獲雙重得益,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有關構想及立場。委員會亦要求政府說明,若受影響的為二、三手樓花小業主,所應參照的預約買賣合同價格。
法案又建議被拆卸的單位須屬居住用途,業主才有資格申請暫住房及置換房。黃顯輝引述委員意見,在舊區往往有不少業權人擁有商業用途舖位,但實際上只用作居住,有關情況的業權人就不符合申請暫住房及置換房資格。
另外,法案亦有多項條文未有清楚提及細節,包括負責都更的實體是政府部門還是公司?申請期間如夫妻離婚,該如何處理?如何規範興建暫住房及置換房的質量標準等,有待政府作進一步解釋。黃顯輝表示,會上已完成法案全部合共十四項條文初審,但委員會提出不少問題,會將問題列表交予政府,希望盡快約見政府代表介紹及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