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土地利用期不交代理據 羅立文:法律無要求 但會考慮公開

【施政辯論】直選議員李靜儀在立法會運輸工務領域施政辯論中批評,《土地法》第2條第4項提到有公眾知情原則,但政府過往在同意延長土地利用期時,根本無將標準、理據原因等向社會公佈,「話放生就放生,憑咩容許延長利用期?完全無向社會交代。」她提到,氹仔原「海洋世界」閒置地自1997年批出後一直被閒置,但土地卻遲遲未有收回,批地合同訂明利用期為36個月,24個月完成各區基礎設施,但有關土地批出至今已逾21年,「乜都無興建!」

李靜儀提及,該土地的租賃期間已經屆滿,司長、局長不斷稱「收緊」,但直到今日社會仍未知收回程序的處理狀況,批評當局任由土地繼續閒置,絕對屬資源浪費,亦有損公眾利益。她更提到,2005年有香港公司對原持有地段的公司進行增資及改變持有股份的比例,屬本澳一貫的「土地戲法」,同年該香港公司證實集團已購入這塊土地,涉及金額不逾40億元,項目以「發展住宅」為主,「塊地唔係起公園咩?點解轉股份賣咗出去,仲大鑼大鼓話起豪宅?究竟係咪政府暗啞底,應承咗佢改用途?」

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回應指,法律無要求公開延長土地利用期的理由,但當局會考慮公開。而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期延期要基於充份理由,如政府批則程序慢等等,會逐個個案進行審視。至於海洋世界個案的問題,羅立文就未有講得太多,僅稱正進行宣告失效程序,「唔得講多啲。」

羅立文表示,現時已宣告失效的73幅土地當中,有49幅是因土地25年批租期已屆滿,而24幅則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期。而從他簽署批示到刊登公報宣告失效中間有程序,當局無法控制快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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