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月,一名年逾七旬的興趣班男導師涉嫌非禮女童的案件在小城鬧得沸沸揚揚,有網民更於臉書上「#metoo」,自揭多年前曾遭同一人性侵。加諸此前校園內多次發生性侵疑雲,打正旗號探討性騷擾議題的《奧利安娜》於此時機上演,耐人尋味。
後真相時代,誰是誰非?
故事講述女學生Carol因擔心其考試成績,到大學教授John的辦公室尋求幫助,但她不滿John回應的態度及言辭,於是向學校提出性騷擾的指控。John兩次約見Carol試圖解釋,惟兩人不但未達成有效溝通,反而彼此更增矛盾,造成無法挽回的局面。
劇中第一幕,John最「過火」的動作是用手按着Carol雙肩,然後一再強調「我喜歡你」,態度略顯輕浮。如何判斷這是性騷擾,還是單純的安撫?觀眾無疑對此存在分歧,而Carol選擇了前者,對John提出指控;第二幕結尾,John忍受不了Carol一再拒絕聆聽,利用男人的體型優勢,將她壓在玻璃上強迫其就範,結果Carol據此將性騷擾的指控升級至強姦未遂——由始至終,Carol的作風都秉持明顯的後現代主義,排斥「整體」之概念,將零散片段拼貼、重置,強調本人的主觀解讀意志。本來多元表述並非壞事,但在面對面的人際交往過程中,各持己見變成了「雞同鴨講」,繼而產生誤解,引發罵戰,《奧利安娜》結局更展現了以暴力解決的極端情境。
筆者出身於新聞傳播專業,因此對於John以高高在上的姿態希望啟發Carol,抑或Carol以女權力量反擊,皆認為算不上錯誤,只是兩人身份背景懸殊,無法換位思考而導致溝通失靈。但當Carol成為這場話語權爭奪戰中的勝者以後,「有權使到盡」,自行界定了John的行為,並企圖以法律手段,逼迫其推倒自己的價值觀,屈從於她所建構的話語圈中的正義——這種濫用的情況便值得警惕。都說如今是後真相時代,個人情感、立場、信念,往往蓋過了大是大非,「雄辯勝於事實」,社交網站又強化了同溫層之間的溝通和傳播,於是源起於政治與文化認知差異的社會撕裂越趨嚴重,陷於另一種交流困境當中。被稱為「第四權」的傳媒,有沒有發揮監察政府、政客和權貴的功能?還是成了抹殺別人話語權的幫兇?
#metoo:女性至上?寧枉勿縱?
回到性騷擾的議題。有意見認為,父系社會使女性被物化,消費女性身體成為了普遍現象;也許這樣說沒錯,但難道男性的身體就沒有被觀賞、被消費嗎?男性的裸露難道比女性少嗎?女生大談哪位男星「J-able」就是大膽豪放,男生談黃色笑話就是性騷擾?來到廿一世紀,性的概念越來越開放,因婚前性行為而要「浸豬籠」的情節基本上不會再發生(至少發達地區不會吧),流行影視或文學作品也不忌諱情色描寫,在這樣的前提下,人們對待任何肢體接觸卻要懷抱戒心,先掂量一下有否構成性騷擾?順便一提,本澳媒體常常習慣以「性侵」統稱各類性犯罪(註),然而冒犯也有性質和輕重之分,如此捆綁批判,是否恰當?如此濫用定義,是否符合法治原則?
最後一幕裡,Carol聲稱只要John同意她所提出的書單,包括剔除他的著作,她和她背後的組織可以放棄控訴;從這點可以看出,Carol為John貼上性騷擾份子甚至強姦未遂者的標籤,只是一種要脅,一種搶奪話語權的手段而已,她沒有意識到,或者說她並不介意這個標籤令John身敗名裂。假設同一事件藉 #metoo運動發生,John要如何自證清白?根據大眾傳播規律,謠言總是蔓延得更快、更廣泛,信者恆信,闢謠則是步步維艱。一千個性侵者被 #metoo揪了出來,只有一個蒙冤,有沒有人敢替他說話?又要重提本澳媒體,每每大肆報道疑似個案,卻從無跟進裁決結果,如果當事人被判無罪,誰來為已造成的傷害收拾?
鼓勵女性發聲,不等於理所當然地相信她們的指控。就《奧利安娜》這個劇本所涉及的性議題,John究竟有意還是無意對Carol作出肢體接觸,和Carol應不應該勇敢反抗,這些討論應當拋棄男強女弱的刻板印象,而置於語言權力的框架下審視;正如現場演後座談一名觀眾所說,萬一劇中男女身份互換,論者還會否抱持同一觀點?
註:澳門《刑法典》第五章題為「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包括強姦(姦淫)、性脅迫、性侵犯、性欺詐、性騷擾等,當中非禮、猥褻等具體行為則稱之為「重要性慾行為」。筆者使用慧科電子剪報(WiseNews)查閱本地近兩年的相關新聞,幾乎皆定義為「性侵」,或亦於警方公佈案情時照搬法律用語有關。
澳門基金會市民專場演出評論計劃
演出名稱︰奧利安娜(Oleanna)
演出團體︰卓劇場X 一戲一格
場次:2018.11.02 20:00
地點:舊法院大樓二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