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採購法文本明起公開諮詢60日 公共工程招標門檻升至1,500萬元

現行規範政府部門公共採購的法律制度已用沿多時,法規條文落後,更引發出多宗違法採購甚至貪腐的案件,社會一直要求政府修改公共採購制度,以杜絕採購弊端及提高透明度及公平性。政府將於明天(6日)起就《公共採購法》展開為期60日的公開諮詢,諮詢文本提出19項修法建議,當中包括備受社會關注的「調整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文本建議金額超過或等於1,500萬元的公共工程、超過或私於450萬元的租賃或取得財貨、服務就需作公開招標,較現行分別為250萬元及75萬元的規定高6倍。

財政局副局長何燕梅表示,當局建議調升門檻金額6倍,是評估了自1989年至2017年間的通脹、價格變化等因素,聽取了社會、部分公共部門及機構的意見後,建議對採購程序的門檻金額進行適度調整,以適應社會發展所需,提高採購效率,此外亦建議日後可以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調整相關門檻的金額。

「競爭性談判」處理複雜採購 少於10萬元工程可採簡易程序判給

文本亦建議採購程序分為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及直接磋商五類,當中新引入的「競爭性談判」為國際間廣泛採用的採購方式,採購實體可以按照相關規定與投標人作充份交流,爭取以最大的優惠進行採購。競爭性談判適用於專業性強、技術複雜的工程承攬、租賃、取得財貨或取得服務採購,尤其是屬智力特徵的服務如藝術品採購、專利、專門技術等,部門難以確定詳細規格或體要求,或因服務時間、數量不能事先確定導致不能事先計算預計判給的金額下,就可使用上述採方式。

另一方面,文本建議在直接磋商中引入「簡易程序」步驟,對於預計判合金額少於1萬元的租賃、取得財貨或服務,以及少於10萬元的公共工程承攬,採購實體可直接向投標人諮詢,投標人提交相關文件後就可直判,採購實體亦毋須成立評標委員會。

另外,坊間一直要求政府提高採購項目的透明度。文本建議除現時公開招標及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必須依法公佈的資訊外,建議加強採購活動資訊發佈的廣度及深度,增加社會各界對公共採購活動的瞭解及監督。文本建議所公開的資訊包括投標人名單、判給決定、判給報告、涉及超過原合同一定比例累積金額的合同變更、向作出行政違法行為者科處附加處罰等。

財政局公物管理廳廳長馮小萍表示,文本建議設立政府公共採購入口網站,向社會公開金額超過100萬元或以上的採購項目資訊。被問及為何不全盤公開所有採購資訊?她表示,若要公佈所有項目資訊,資料庫就會變得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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