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舉行最後一場公眾諮詢,發言居民普遍認同有修法必要性,但認為應該公開通訊截取相關的統計數據供社會監督,有意見指出現時許多新型通訊軟件標榜「加密」、「閲後即焚」等功能,關注當局如何截取該類軟件的通訊內容。司警局資訊及電訊協調廳代廳長陳思晶表示,即使有軟件自稱加密,但最終仍是透過網絡服務營運商傳輸數據,當局有方法逆向還原為可識別內容,但具體技術則未能披露。
諮詢文本建議,通訊截取適用於可處以最高限度超逾三年徒刑的犯罪,有市民擔心適用範圍太廣泛,例如通訊截取於於預防及打擊強姦等犯罪行為沒有幫助,建認使用通訊截取時加入必要性原則。司警局情報及支援廳處長賴文威回應稱,文本無法逐一羅列適用於範圍,且實施與否仍視乎具體案情,又稱法學理論和司法實務界都普遍認同實施通訊截取有必要性原則,並強調,通訊截取僅屬刑事訴訟有關取證的一部分,沒有抵觸個人資料保護法。
賴文威又表示,電訊營運者履行合作義務,並非以公司登記地為適用標準,只要在本澳提供相關服務,都適用於本法律。並表示即使《通訊截取及法律保障制度》生效,「個資法」亦不會受影響。
至於公開通訊截取的相關資料方面,司警局局長薛仲明則強調,現行監聽制度已經十分嚴謹,偵查階段的資料有司法保密義務,執法部門無權將有關資料公開。要公開相關資料,當局持開放態度,但需要符合三大原則︰不可以影響刑事偵查工作,不可以違法司法保密義務,亦不可以侵犯司法當局的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