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第二屆社專會 冇話會選舉 有社工表示:擔心「協商」產生社工代表

立法會二常會今舉行復會後首次會議,審議政府提出的「社工法案」新修訂工作文本。當中,就原法案備受爭議的第二屆社專會組成中五名民間社工代表產生辦法,政府指回應持份者的訴求,新修訂文本增加一款建議:由社會工作專業委員會經聽取註冊社工的意見後定出。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指,按照政府這一修訂,民間社工已可以向政府推出五名代表,「理論上,你俾呢五個名就呢五個」。

然而,民間社工之前的訴求是,五名代表由社工選舉產生,以及強調「專業自主」原則。換言之,若法律寫明選舉產生則具有法定效力。有社工指出,如果不寫明選舉產生,亦就欠缺了清楚的民主選舉機制,擔心會出現「協商」產生的狀況。

陳澤武在二常會的會議後向傳媒表示,政府在本月九日向委員會提出了法案的新修訂工作文本,當中很大部分吸納了委員會和顧問的意見及建議,接納程度達八、九成。他指,新文本作出了很大改動,對原法案的32條條文增加至41條,且連法案名稱也改了,將原名《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制度》,簡化為《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制度》法案。

在新修訂文本中,最明顯改動是増加社專會的條文且獨立成一章。陳澤武表示,新文本將原法案分散在不同章節的相關內容,現在歸納放在新的第二章「社會工作者專業委員會」,當中條文涉及了有關設立、職權、組成及委任、社工倫理守則等内容。不過,委員會有質疑,文本沒有社專會的任期規定,包括每屆任期的時間例如三年,亦沒有規範可以續任的次數。

至於對備受關注的社專會組成,新文本對第一屆的條款基本維持原寫法,即一名主席,五名政府建議的委員,當中三名必須是社工專業範疇;註冊社工的五名委員包括:社工代表、高等院校、專業團體及社會服務機構的人擔任。而最主要改變,新文本增加了第二屆組成的條款,當中,政府建議的五名委員不變,而民間社工的五名代表的產生辦法,政府建議引入需先聽取註冊社工的意見:由社專會經聽取註冊社工的意見後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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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常會主席陳澤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