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蘇嘉豪再度書面質詢跟進非凡航空事件。他批評,當局於回覆他早前索取非凡貸款事件的資料,但當局的回覆完全是官腔連篇、答非所問,予公眾左閃右避的不良觀感,遠不足以還原當年鉅額貸款不翼而飛的箇中始末,不利於立法會及公眾持續跟進和監察事件。
蘇嘉豪認為,索取資料與工商基金將有關卷宗移送廉署調查的決定並無牴觸和衝突,他要求當局儘快履行法定義務,提交關於非凡貸款事件一系列文件與資料,包括抵押品清單及其詳細內容說明、與審批程序相關的報告及其他文件、非凡與當局之間的往來信函等。
【書面質詢全文】
跟進公開非凡欠債事件的報告與文件
今年7月22日,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布初級法院審理非凡航空破產案的經過,首度披露有關案件已於今年1月23日歸檔,非凡經變賣財產及銀行結餘僅得11.8萬元,不但無力償還累計拖欠的債務總額11.4億元,連破產訴訟費用也不足繳付。基於此,當中特區工商業發展基金追討2.12億元欠款的執行案也被迫停頓,消息一出令社會嘩然。
為了履行立法議員向政府行使監察權限的職務,本人隨即就此事於今年7月26日向當局索取資料如下(見附件一):一、自2008年起,非凡分5期向工商基金申請合共2.12億元貸款期間,所統一或分別提交的各項抵押品的清單及其詳細內容說明;二、自2008年起,工商基金分5期向非凡批給合共2.12億元貸款前後,工商基金的監督實體根據第6/2006號行政法規《公共財政管理制度》,作出一切與審批程序相關的報告及其他文件;三、自2008年起,非凡向工商基金申請貸款前後(包括非凡於2010年3月宣布破產後),與當局之間關於工商基金貸款申請的一切往來信函。
此外,本人也於同月30日再向當局提出書面質詢(見附件二)如下:一、請問行政當局何時向立法會甚或公眾,公布當年所有與非凡貸款審批程序有關的報告和文件,及非凡當年申請貸款前後與政府之間的相關往來信件,尤其是雙方簽訂的貸款協議……?二、非凡當年貸款2.12億的同時,只是簽發5張不能兌現的「借據」,請問行政當局有關「借據」是否其所作出的資產抵押品的全部?……三、經濟財政司司長辯稱,當年世界各地例如內地和瑞士,都有提供數以億計的航空業界援助。請問行政當局上述兩個國家的有關當局,當年也是完全沒有審視航空企業的財政能力,即使毫無實際用以擔保還款的資產抵押品,仍會批出數以億計援助?
然而,非常遺憾地,經濟局局長於今年9月20日對上述索取資料及書面質詢的回覆(見附件三、四),完全是官腔連篇、答非所問,予公眾左閃右避的不良觀感。當局僅反覆強調2008年下半年起,金融海嘯對全球經濟帶來嚴重影響,工商基金參考同期世界各地政府拯救航空企業的做法,對非凡施予援助,以緩解對本澳航空業和旅遊業的衝擊。當局又重複指,已於今年7月26日出席立法會公共財政事務跟進委員會,說明工商基金當年向非凡批出貸款的考量因素,並於會後按委員會要求提供補充資料等。
但事實上,當局向委員會提交的資料僅得:一、工商基金2017年度及截至今年6月的財務報表;二、工商基金應收貸款清單(包括過期賬齡分析表、還款時間表及壞賬清單);三、工商基金審批條件、程序及相關文件;四、當年批准非凡貸款的工商基金委員會成員名單。上述資料遠不足以還原當年鉅額貸款何以不翼而飛的箇中始末,實不利於立法會及公眾對此持續的跟進和監察。
為此,本人現再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之監察的權力,向特區政府提出跟進書面質詢如下。敬請根據《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五條,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議員行使《立法會議事規則》第二條d)項的權限,要求政府提供為履行監察非凡貸款事件的職務所需的資料,而根據《立法會議員章程》第二十九條,公共部門有義務在議員履行職務時提供合作,特別是指部門提供議員所要求的文件與資料等。請問行政當局為何不履行法定義務,以答非所問的形式,敷衍應對議員索取關於非凡貸款事件的資料的要求?
二、必須強調的是,有關資料的提交,是為了配合立法會的監察權限,與早前工商基金將有關卷宗移送廉政公署展開調查的決定並無抵觸和衝突。請問行政當局能否儘快履行法定義務,提交本人於今年7月26日依法要求取得關於非凡貸款事件的一系列文件與資料,包括抵押品清單及其詳細內容說明、與審批程序相關的報告及其他文件、非凡與當局之間的往來信函等?
三、針對本人於今年7月30日提交而未獲答覆的書面質詢內容,再次請問行政當局:非凡當年貸款的同時,僅簽發5張不能兌現的「借據」,有關「借據」是否其所作出的資產抵押品的全部?另外,經濟財政司司長曾辯稱,當年世界各地政府均有援助航空業界,有關政府當年是否也完全沒有審視航空企業的財政能力,即使毫無實際用以擔保還款的資產抵押品,仍批出數以億計援助?
澳門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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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