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安法》將交立法會審議 使用預付卡、WiFiGO須實名登記

年初政府就《網絡安全法》進行公開諮詢,坊間質疑制訂《網安法》的目的在於「維穩」,並賦予警方更大權力去進行監控,憂慮法案生效後市民的個人私隱及自由將不受保障。政府於上週公佈網安法諮詢總結報告,而行政會亦於今日完成討論網安法草案,並將提交予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網絡經營者應查核及登記客戶的身份資料,在法律生效前購買的預付式SIM卡,網絡經營者須於法案生效後60日內,向購買者或用戶要求提供身份資料。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若使用預付卡的用戶在被通知後的60日內未有向網絡經營者提供身份資料,不會受到處罰,但該用戶的預付卡則會被網絡經營者停止激活,不得再使用。對於有不少海外電訊營運商都會售賣在本澳使用的漫遊預付卡,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陳軒志表示,網安法僅針對由本澳的網絡營運商所發出的預付卡,不適用於外地營運商。

另一方面,當市民或旅客使用公共無線上網服務如WiFiGO時,同樣需要進行實名登記。而法案亦建議保存及提供網絡地址轉換紀錄,網絡經營者向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時,應將用戶私人內聯網地址與互聯網公共網絡地址的轉換紀錄保存一年。

法案建議關鍵基礎設施經營者需要設立「網絡安全主要負責人」,在發生網絡安全事故時,須通知新設立的「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諮詢期間社會關注到網絡安全中心在監控網絡安全的同時,如何保障市民的通訊保密不被侵害,陳軒志強調,當局只會對數據作流水式檢測,不會保留任何數據,亦不會記錄資料、或對資料作解碼。而網絡安全主要負責人只會在發生網安事故時作流水式監察,不需記錄或存取任何資料。

另一方面,法案建議適用主體包括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包括所有公共部門、機關及實體,以及運輸、電訊、銀行及保險、醫療衛生、水電供應等私人實體。但將視聽廣播經營者如電台、電視台等納入受監控的關鍵基礎設施經營者的建議,則在行政會提供的新聞稿內未有提及,諮詢期間有意見憂慮此舉將會影響到傳媒機構的新聞編採自由。陳軒志承認,公營電視、電台將會包含在適用主體內。

諮詢期間有團體建議在網安法中加入條文,實時公布曾向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索取數據的時間、數量、次數等資訊、當局向營運者發出的指引內容,以及當局因應《網安法》使用的監控設備規格與功能等。陳軒志則指,上述建議非由法律規範。亦有傳媒關注會否對警方濫用資料的行為進行處罰,陳軒志強調,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警方需要取得司法官的批准後才能提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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