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介紹,法案建議輕軌系統運營由行政長官以公共服務批給制度批給經營,並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安全技術規定及強制民事責任保險的具體條件。至於備受爭議的亂佔用關愛座將被罰款的條文已被刪去,運建辦主任何蔣祺解釋,政府吸納社會意見,認為有關行為並非影響輕軌運作安全的關鍵問題,建議由未來營運者的乘客管理規章處理,會以教育及鼓勵為主。
法案訂定運營者的義務,批給合同應訂定承批人不遵守規定及義務時須繳的其他罰款。另外,法案規定乘客及公眾的義務,當乘客及公眾不遵守法律的規定,可被科處罰款。梁慶庭表示,若違法公眾的義務,情節一般的罰款約為500至5,000元,至於情節嚴重的罰款則約為2,000至1萬元。
法案亦規定運營者的民事責任,運營者對乘客在乘車時因設備的瑕疵或故障而造成的損害承擔合同責任;另外,運營者不論是否有過錯,須就由列車及其脫落物對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承擔客觀責任。輕軌若發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須即時匯報交通事務局作技術調查,72小時內提交報告,交通事務局則會於事發的一年內公開技術調查報告。
至於票價制度及運輸憑證方面,法案定票價應按推動社會經濟效益的平衡和收取價格的公平性、路線距離及每名乘客的運營成本等因素釐訂。
由於輕軌交通系統不符合現行《刑法典》中傳統鐵路運輸的概念,法案訂定在輕軌交通系統中,有關劫持列車、妨害運營安全、危險駕駛或操控、向列車扔投擲物及棄職的專門刑事規範。刑幅為5年到15年。